如果你也是跟我一样刚开始加入维权的小菜鸟,那么也可以像我从很低的起点开始做(当然不排除你胆识过人,一鸣惊人),下面是我写的一个不成熟建议,已经通过邮箱发给了武汉人大网。请注意,不要以为你写的每封信能得到回复,或是见到成效,这是幼稚的想法,这只是你维权路上练兵的开始,也就是实习,懂吗,因为你写的东西不成熟,你对许多东西认知不成熟,但通过这些练习你会慢慢成熟,我相信我也会慢慢成熟起来。你要是问:得不到回复和效果那我还写个什么,我哪有时间慢慢成熟,我还有事业,还有爱情,还有。。。还是不写了。那我只好说你公益动机不纯,或者并不把正义当成一生的使命,随时准备离开,那么。。。不过我想说的是我也有事业,我的爱情必须是和有爱的人创造的,我写这些东西是百忙之中挤出时间写的,但是再忙我也会挤时间。而且我是个小老太婆,快奔三了才开始知道什么是维权。 以下是信件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社会公益组织成员,这里草拟了一份我自己对两会的建议,我代表这部分群体希望这些建议能带到国家,希望政府听到他们的声音。
关于国家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处罚力度的建议 2008年国家颁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其中第八章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规定实施至今两年时间,从实施效果来看,乙肝病原携带者这个弱势群体精神上的到宽慰,但就业现状并未得到明显改善,经由民间组织调查发现过半以上企业仍然在入职体检中检查乙肝,并且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甚至有单位与医院利益挂钩,将体检乙肝标志物改为体检丙肝,为促进社会和谐,就业公平公正,针对此规定提出以下建议: 鉴于处罚力度无法对乙肝人群的就业平等性做出有效保障,应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检查乙肝标志物的处罚,第一、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金额应该加以调整,上升至5万元。第二、责令改正改为停业整改,进行科普学习,期间安排科普人士在企业进行相关知识的普及,从根本上消除人们对与疾病的无知和恐惧。第三、对于非医学必要的任何带歧视性的入职体检处以10万元罚款,对举报者予以一定的奖励。 关于增设“侵犯隐私罪”的建议 近两年来越来越多的隐私曝光事件提示了“隐私”急需有力的法律保护已经迫在眉睫,为了牟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继贩卖和通过互联网等形式传播偷拍、偷录的他人隐私照片、录像、录音之后,窃取他人体检资料又成了新一轮的医院与用人单位间的不正当买卖。体检后的隐私曝光导致杀人事件,跳楼事件已经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愈演愈烈,雪球越来越大,这些行为严重威胁甚至已经侵害了公民私生活的安全和隐私权利,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于这些行为,应当采取严厉而适当的法律措施,加以有效防范和惩治。
针对以上事实现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
对于贩卖和传播偷拍照片、偷拍录像、体检资料、通信资料等个人隐私事物的行为进行定罪。 第二、
对购买偷拍照片、录像、体检资料、通信资料等个人隐私事物的行为进行定罪。 第三、
对于举报此类侵犯隐私权行为的个人予以一定的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