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个人论坛 我的论坛我做主 维权科普 入职须知 乙肝携带者入职前该做些什么(推荐下载内容)? ...
查看: 11519|回复: 7
go

乙肝携带者入职前该做些什么(推荐下载内容)? [复制链接]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8419 元 
精华
20 
帖子
2166 
注册时间
2010-5-22 
最后登录
2013-12-26 

荣誉之星

1
发表于 2011-2-25 13: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2-4-18 15:47 编辑

入学就业体检不能查乙肝,凡有乙肝标志物(乙肝五项、表面抗原、DNA等)都是违法的,详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mohrss/mohrss/InfoView&gid=83af78ba-a085-4bd5-ac86-373d2da4b0a8&tid=Cms_Info

1、保护自己,取证要领。
要想在入职时取胜,就必须做好取证的准备。
工具:录音笔、摄像机(都可以用手机代替)

与用人单位和体检机构对话(包括电话)都应做好录音的准备。
录音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应有确认对方身份的对话-----如:您是某某单位吗?您贵姓?
主动询问的电话,最好选择对方单位坐机,这样可避免对方不承认号码的真实身份。

拍照拍什么?
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中含有乙肝检测项目的应进行拍照(全局照片和局部清晰照片)
体检机构的体检表中如有乙肝五项的,应对体检表进行拍照。

保留证据有什么作用?
有人总以为保留证据就是为了起诉,其实不然。
证据是争取主动的重要依据。拿着证据,你可以对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医疗机构修改体检结果。你同时还可以拿着证据与用人单位要求重新进行桌面对话,录用。

如果对方在法律法规面前不低头,请你拿着证据向当地人社局(就用人单位而言)和卫生局(就医疗机构而言)和市长举报。同时,拿着证据直接到市长办公室寻求帮助。

只要你有一点点维权意识,你永远是正义的。祝你成功!

请你将证据发至雷闯邮箱:雷闯出面,你又何乐而不为?
将在广东各市巡回举报查乙肝公司、医院,望大家提供线索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16348-1-2.html

2、维权方向,打蛇就要打五寸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32607-1-1.html

3、举报办法及目标(详见2楼

3、科普、普法齐上阵,提前做好入职准备
如果您希望在您入职时不受到歧视,您可以现在给相关的部门发邮件或寄信(蓝色部分为推荐下载内容):


2011年3月28日更新内容:
写给用人单位用法律论述乙肝携带者可从事食品生产,不要再相信医疗机构的夸大宣传的科普信
给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科普信20110328.doc

2011年3月21日更新内容:
写给体检中心以案说法,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乙肝携带者隐私
以案说法,请自觉维护公民隐私.doc
012年1月22日更新:
归纳
医疗机构侵犯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及七个侵犯公民隐私权受罚的案例,发送给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禁查乙肝文件维护医疗部门形象的通知.rar

写给大学校长:求取消入学乙肝检测和撤消乙肝检测档案的一封信(2011年3月27日)
给大学院校校长要求撤消乙肝检测档案的一封信.doc

全国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箱:
各省卫生教育厅邮寄地址电话.doc

全国部分医疗机构的联系邮箱及电话:
全国部分医疗机构联系邮箱.doc

请他们当传话筒:部分国有企业新闻发言人联系电话及邮箱(来自国资委)
中央企业新闻发言人联系方式.doc

部分电力部门联系地址,邮箱及电话:
电力系统部门单位联系方式.doc
给用人单位科普时使用较有权威:
北京地坛医院蔡皓东医生与您分享乙肝知识.doc
恳请卫生局依法行政!严禁医院将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
有公章,红头文件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
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pdf
以法律为基础,全面介绍乙肝的传播途径:
乙肝携带者可从事哪些工作 为什么可从事食品生产.pdf

更多需要了解的问题查看2楼归纳
向医院咨询是否查乙肝示范:
论坛没有救世主,政策需要自己宣传!
    入职前  劝您还是看一看www.SeSeshiKong.cn 戒除网瘾 安心工作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8419 元 
精华
20 
帖子
2166 
注册时间
2010-5-22 
最后登录
2013-12-26 

荣誉之星

2
发表于 2011-2-26 11:3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1-5-7 15:53 编辑

举报办法:


用人单位查乙肝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及市长信箱等举报;
医疗机构在入学就业查乙肝的向当地卫生厅(局)举报,并同时向市长信箱举报。


全国各地人社局、卫生局、教育局联系电话及地址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13123-1-1.html

全国政府网站查询系统:

http://www.zhaozhengfu.com/

国有企业有查乙肝行为的,可向国资委反映情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 编:100053 
电 话:010-63192000
Email:[email protected]
网 址:http://www.sasac.gov.cn/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 编:100716
电 话:010-84201114
网 址: www.mohrss.gov.cn/
http://www.gov.cn/wsfw/
辽宁省公布的医疗机构查乙肝举报电话(2011)
来源:http://roll.sohu.com/20110507/n306971311.shtml
内容摘要:
  5月6日从省卫生厅获悉,按照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乙肝项目检测服务,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我省公布了省卫生厅及各市、绥中县卫生局的投诉举报电话,用于受理群众对医疗机构违反《通知》和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投诉举报,便于群众监督。电话如下:

  省卫生厅:024-23388946
  沈阳市卫生局:024-23412371
  大连市卫生局:0411-83672520转6746
  鞍山市卫生局:0412-5534713
  抚顺市卫生局:0413-7500449
  本溪市卫生局:0414-3889319
  丹东市卫生局:0415-2130320
  锦州市卫生局:0416-3125931
  营口市卫生局:0417-2836762
  阜新市卫生局:0418-2264044
  辽阳市卫生局:0419-2144500
  铁岭市卫生局:0410-2812301
  朝阳市卫生局:0421-2615348
  盘锦市卫生局:0427-2939026
  葫芦岛市卫生局:0429-3113105
  绥中县卫生局:0429-6123916来源新华网)



相关法律法规参考:


乙肝携带者维权手册下载(金戈铁马2009年12月)
或直接下载: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9v6.doc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查看(2010年2月10日)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mohrss/mohrss/InfoView&gid=83af78ba-a085-4bd5-ac86-373d2da4b0a8&tid=Cms_Info


《通知》规定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5号,2011-03-09)
打开下贴第5楼查看: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10944-1-1.html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2011年2月17日)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bgt/s3577/201102/50664.htm
乙肝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民航招收飞行学生”、“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保留乙肝检测,并未禁止入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zcfgs/s3576/201103/51012.htm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乙型肝炎不在其内,也就是说,乙型肝炎应该可以取得健康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zcfgs/s7846/201102/50619.htm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乙肝携带者可从事食品生产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实施】
http://www.gov.cn/flfg/2009-02/28/content_1246367.htm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公布实施】
http://www.gov.cn/zwgk/2009-07/24/content_1373609.htm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 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 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卫生部相关文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通过,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http://www.gov.cn/flfg/2011-03/22/content_1829432.htm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2011年2月17日)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bgt/s3577/201102/50664.htm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2011-02-12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zcfgs/s7846/201102/50619.htm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2010-03-26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zs/s3577/201003/46421.htm

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2010-02-12】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zcfgs/s7846/201002/46002.htm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

二、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九条第四款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监督发〔2009〕53号)第四十六条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三、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mohrss/mohrss/InfoView&gid=83af78ba-a085-4bd5-ac86-373d2da4b0a8&tid=Cms_Info

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mohrss/mohrss/InfoView&gid=83af78ba-a085-4bd5-ac86-373d2da4b0a8&tid=Cms_Info

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http://www.scs.gov.cn/Desktop.aspx?path=gjgwyj/gjgwyjsy/xxllym&gid=ca373b2c-8079-4d7f-a866-042e0085c4d3&tid=Cms_Info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 253 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http://www.cs-defence.com/ShowArticle.shtml?ID=201132111464821425.htm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入职前,您可以向您要去的单位进行科普,对可能要去的体检医院进行普法宣传
(详细参考内容和操作方法见下贴: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10944-1-1.html

论坛没有救世主,政策需要自己宣传!
    入职前  劝您还是看一看www.SeSeshiKong.cn 戒除网瘾 安心工作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8419 元 
精华
20 
帖子
2166 
注册时间
2010-5-22 
最后登录
2013-12-26 

荣誉之星

3
发表于 2011-2-28 22:1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1-3-21 17:40 编辑

中广核已取消乙肝检测,如发现情况可向纪检部门举报!
举报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来源:http://cgn.5d6d.com/thread-24133-1-1.html

铁马的调查报告有威力.能够出面解释,证明益仁平的社会地位越来越高.
铁马的调查报告出来后,媒体也相继发表了观点.
南方电网也出了一个不查乙肝的通知(当然引用的法律法规有些是过期的,如食品卫生法)
2011年2月,北京益仁平中心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2010国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2011年2月12日,包括凤凰网、腾讯等各大网站都在头版予以相关报道,涉及网页截至当日8:40已经达到14万以上。

在报告中第18页,有以下文字:明确表示招聘时会“检测乙肝项目、拒绝乙肝携带者”的56家国有企业中,包括“中核工业”、“中航科技”、“中航科工”、“中国兵器装备”、“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国一重”、“广东核电”、“中国航空”等32家中央企业。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历来都是央企奉公守法的表率。集团校园招聘,早已明确取消了体检中乙肝项目的检测。中广核集团2010年招聘2011届毕业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1843名(含2010年春季校园招聘、2010年秋季校园招聘),相关学子可以予以证明。且相关体检报告均保留完整,可资查询。

我们对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不实报告表示遗憾,并已经将相关材料进行上报,等待集团的进一步处理。

中广核准员工在线网站诚邀2011届1800余名准员工,在各高校中对广大在校学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过去的含乙肝五项:
http://www.yingjiesheng.com/job-000-738-297.html
现在的已经没有了:
http://www.cgnpc.com.cn/n1093/n2817714/n3416148/n3416588/index.html
论坛没有救世主,政策需要自己宣传!
    入职前  劝您还是看一看www.SeSeshiKong.cn 戒除网瘾 安心工作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8419 元 
精华
20 
帖子
2166 
注册时间
2010-5-22 
最后登录
2013-12-26 

荣誉之星

4
发表于 2011-3-2 21:52 |只看该作者
中广核又来了:
http://jobs.zhaopin.com/P8/CC1207/4377/J902/503/CC120743779J90250394000.htm


附件: 你需要登录才可以下载或查看附件。没有帐号?注册
论坛没有救世主,政策需要自己宣传!
    入职前  劝您还是看一看www.SeSeshiKong.cn 戒除网瘾 安心工作

Rank: 4

现金
198 元 
精华
帖子
59 
注册时间
2010-5-23 
最后登录
2011-6-15 
5
发表于 2011-4-3 09:58 |只看该作者
注意的地方很多,记住 了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8419 元 
精华
20 
帖子
2166 
注册时间
2010-5-22 
最后登录
2013-12-26 

荣誉之星

6
发表于 2011-4-29 15:07 |只看该作者
向国资委发去的邮件:举报违规查乙肝单位

尊敬的王主任:您好!
   当看到国务院国资委的《关于开展2006—2010年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后,心里非常沉重。每想到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对入职体检暗查乙肝;中海油、中广核等国有企业拒录乙肝携带者时,总以为国企是不需要遵守国家法律的特殊群体。特别是,《2010国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的结果却令人感到遗憾:被调查的180家大型国企中,明确表示入职体检要进行乙肝检测的高达61.1%(见邮件附件)。广东电网公司下发的《关于规范公司招工、体检工作的通知》(见邮件附件)中还引用了过期的《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第34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等都明确规定乙肝携带者及乙型肝炎都可从事食品生产。
   当看到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时,真正感受到不少国有企业在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时非常欠缺,本应该自觉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国有企业并没有为全国各行各业做出好的榜样,甚至有不少国有企业公然与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对着干,严重地伤害了人们的感情,同时也破坏了国企的形象。
   现写信给您,一是将《2010国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中仍然查乙肝的企业向您汇报,在评审时予以核实。二是敬请您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相关人员的教育和督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权威、维护国家稳定的领头人。

一亿乙肝携带者
2011年4月14日

相关报道和政府文件:
逾六成国企入职仍查乙肝 三成企业明显歧视
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1-02/12/c_121067499.htm
“逾六成国企入职仍查乙肝”引发中国民众热议
http://news.xinhuanet.com/2011-02/12/c_13729290.htm
《食品卫生法》于2008年由《食品安全法》取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http://www.gov.cn/flfg/2009-02/28/content_1246367.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公布实施】
http://www.gov.cn/zwgk/2009-07/24/content_1373609.htm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未发布之前,卫生部对相关规定都作了修改说明)【2011年2月14通过,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http://www.gov.cn/flfg/2011-03/22/content_1829432.htm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mohrss/mohrss/InfoView&gid=83af78ba-a085-4bd5-ac86-373d2da4b0a8&tid=Cms_Info
《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5号 发布时间: 2011-03-09
http://www.fjrs.gov.cn/xxgk/cszy/sdzzbysjygzzx/zxtz/201103/t20110323_346812.htm
论坛没有救世主,政策需要自己宣传!
    入职前  劝您还是看一看www.SeSeshiKong.cn 戒除网瘾 安心工作

Rank: 10Rank: 10Rank: 10

现金
20668 元 
精华
81 
帖子
9931 
注册时间
2005-3-9 
最后登录
2014-2-14 

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7
发表于 2011-7-17 10:35 |只看该作者
我与大家一样,曾负责校园招聘,从清华北大,到各高职院校;过去的几年里,我公司的体检项目都包括乙肝五项,每看到乙肝携带者向我求情时,我的心在流血,他们也是父母所生,也是中国公民,他们本来是不幸的,为什么社会对他们却要雪上加霜?从去年开始,经我争取,公司决定入职体检不再查乙肝;福利体检由本人选择,但不作为必检项目。认识乙肝,给乙肝携带者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是你我应尽的责任。
我的爱心,得到了领导的称赞,也得到了同事的认可,今年通过竞聘,以最高支持率当选为部门主管。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2011年2月17日)
3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bgt/s3577/201102/50664.htm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69号)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1年2月17日发布)

为什么乙肝携带者可从事食品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公布实施】
3w.gov.cn/zwgk/2009-07/24/content_1373609.htm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 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 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通过,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3w.gov.cn/flfg/2011-03/22/content_1829432.htm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2010-02-12】
3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zcfgs/s7846/201002/46002.htm
一、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

二、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九条第四款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监督发〔2009〕53号)第四十六条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三、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3w.scs.gov.cn/Desktop.aspx?path=gjgwyj/gjgwyjsy/xxllym&gid=ca373b2c-8079-4d7f-a866-042e0085c4d3&tid=Cms_Info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注】:1  肝功能不正常,但不超过上限值的2倍仍视为合格;
              2  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号
3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mohrss/mohrss/InfoView&gid=83af78ba-a085-4bd5-ac86-373d2da4b0a8&tid=Cms_Info
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
3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mohrss/mohrss/InfoView&gid=83af78ba-a085-4bd5-ac86-373d2da4b0a8&tid=Cms_Info

侵犯个人隐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 253 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3w.cs-defence.com/ShowArticle.shtml?ID=201132111464821425.htm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8419 元 
精华
20 
帖子
2166 
注册时间
2010-5-22 
最后登录
2013-12-26 

荣誉之星

8
发表于 2011-10-6 21:16 |只看该作者
将以下内容修改后寄给当地卫生局,强调乙肝检测结果属于个人隐私!

恳请卫生局依法行政!严禁医院将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
论坛没有救世主,政策需要自己宣传!
    入职前  劝您还是看一看www.SeSeshiKong.cn 戒除网瘾 安心工作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5-2 14:46 , Processed in 0.018480 second(s), 15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