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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两会提案】盼人大出台新政解决乙肝歧视屡禁不止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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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提案】盼人大出台新政解决乙肝歧视屡禁不止现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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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09: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进行修改
近年来,我国为了消除乙肝歧视,先后专门出台的多部法规文件。相比于以前,乙肝携带者生存境遇有了一定的改观。但涉及的有关法规文件或由于法律文件层次较低[多为 政府部门“通知”“意见”];或由于法律表诉不严密[如,就业促进法中“不得以乙肝为由”就被以其他理由歧视提供了契机} ;或由于法律惩罚措施不完善[仅有一个带有1000元以下的罚则条款]。违法成本过低使得违法各方肆无忌惮的对乙肝携带者隐私及其他劳动权进行践踏。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依照《通知》规定,无论就业,还是其他福利、健康体检:“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可是这一规定在具体实施时却形同虚设。体检医院为了经济利益,用人单位为了掌握从业者身体隐私侵权,几乎没有体检机构愿意执行这一规定。用人单位把就业者带到体检医院后,只要交钱,或要求受检者“自愿”签名,体检机构就公开或私下检测乙肝,并把体检结果公开或私下交给用人单位,进而实施隐性就业歧视。在这个现实面前,三部委通知“严格规范乙肝检测,保护个人隐私”的精神失去了实际存在的基础,国家文件几乎沦为一纸空文。
党和政府给就业人员提供的福利性健康体检政策,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这种体检的集体性、强制性,在我国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强行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的主要途径。通过集体强制福利健康体检,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侵犯个人隐私,实施隐性就业歧视通道。鉴于我国在就业领域里隐健康就业歧视均以多种借口强制体检[包括本应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福利体检]侵犯从业人员的身体隐私资料为始点,以实施就业歧视为终点。用人单位做为侵权一方,从一开始摄取从业人员的身体检测资料就具有明确实施隐性就业歧视的恶意。这也使得就业领域侵犯个人隐私与其它单纯侵犯个人隐私有本质上的不同。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于这种广泛存在的以侵犯个人隐私开始的隐性就业歧视无法有效制约。
过去的法律和通知为什么没有被实施?乙肝歧视为何屡禁不止?
  对此,我国著名肝病专家,北京地坛医院蔡皓东教授总结出四大原因:“我认为,首先是民众对乙肝的错误认识和对乙肝感染的恐惧。目前许多老百姓对乙肝的认识还停留在原来把病毒性肝炎都认为是消化道传染病的基础上,把通过消化道传播的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与通过血液传播的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搞混,认为它们都可以通过消化道传播。第二,一些健康体检入职体检医生和的误导,让人们对乙肝产生恐惧心理,和公司串通检测乙肝,甚至还在体检时录像,不让一个乙肝感染者“漏网”。这些体检中心对社会上的乙肝歧视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第三是以往的错误政策阴魂不散。以往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在社会上造成了很深的影响,虽然现在已经纠正,但许多一起效仿公务员体检的公司或单位仍在执行旧的体检标准,把乙肝感染者拒之门外。第四政府检查和处罚的力度不够。虽然已经有了这些法律和通知,但对违法者只处罚区区几百元,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状态,乙肝歧视如何完全消除?乙肝感染者如何才能有平等就业的机会?
无疑,体检机构和用人单位“串通检测乙肝”是由于我国独特的集体强制体检制度所产生的衍生品,由用人单位参与并主导的集体强制体检制度一日不除,更多的体检机构和用人单位“串通检测”必将与日俱增。
完善相关立法,以确保执法严正和司法的公正已刻不容缓。恳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照世界通行做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将保护从业者健康隐私纳入就业歧视立法范围。彻底从根源上杜绝我国各种病原携带者遭遇就业歧视现象。
卫生部领导表态:“单位不能强行让职工进行体检”。至今虽已经一年多了,但依然停留在口头表态上。这期间的无数事实已经证明,中国大陆多年的乙肝歧视及其他健康就业歧视源自用人单位通过对从业人员的强制集体体检,恶意摄取从业人员健康隐私。恳请您对此予以关注,形成法律文件。 使之对违法者具一定的威慑力。使国家反对就业歧视的意愿能落到实处。真正体现出国家对弱势群体宪法权利的保护。


建议:
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进行修改。明确:“除按卫生部核准的项目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其他体检或获取劳动者健康信息。福利健康体检由个人自主进行,用人单位除费用报销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
同时将违规处罚由一千元以下”改为“十万至五十万元”。

人民网微博地址:http://elianghui.people.com.cn/proposalPostDetail.do?id=170967&boardI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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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09:5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1-3-3 17:45 编辑

我们跟帖留言时要克制。避免楼主的提案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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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10:05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楼主的文章用语很客气呀,都是以引用为主,加上个人的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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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10:23 |只看该作者
除按卫生部核准的项目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其他体检或获取劳动者健康信息。福利健康体检由个人自主进行,用人单位除费用报销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

漏洞更大,何谓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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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13:5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0012345 的帖子

指非典之类的突发疾病,如果有疑义,也可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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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19:47 |只看该作者
签名的不多,拍砖的已有两人。真搞笑!
论坛没有救世主,政策需要自己宣传!
    入职前  劝您还是看一看www.SeSeshiKong.cn 戒除网瘾 安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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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20:39 |只看该作者
给力支持!什么时候才能真正解决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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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22:19 |只看该作者
留言不显示,签名还是行。鼓掌也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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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22:28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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