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正义何在 于 2011-4-12 13:57 编辑
发完传真,发现一个遗憾就是:最后虽然留了姓名,但是忘记写xx省xx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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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健康档案》中涉及乙肝项目与国家相关规定背道而驰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卫生部领导同志,
您们好。
2010年以来,全国各地正紧锣密鼓地开展城乡居民健康体检服务及建立终生通用的《居民健康档案》工作,这本来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我们注意到,卫生部发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中的“健康体检表”竟含有乙肝表面抗原项目,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乙肝歧视、特别是农村地区乙肝歧视的发生!这不仅与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消除乙肝歧视的相关规定背道而驰,也可能使所有的努力毁于一旦!
2010年2月,卫生部、人社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明确规定: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2011年,为将国家消除乙肝歧视的政策进一步落到实处,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更是明文规定:乙肝检测应遵循“知情同意制度、隐私保障制度、体检报告密封制度、体检报告领取程序制度”! 同时,我们发现,《居民健康体检档案》中,没有危害性更强的艾滋病、梅毒检测项目!没有经过消化道传播的甲肝项目!没有和乙肝传播途径一样的丙肝、戊肝项目!我真禁不住想问,为什么非偏偏要检测乙肝呢!这科学,公平吗?如果我们把话说得白一点,不就是当时部分人员还对乙肝的传播途径认识不清,对乙肝检测导致的乙肝歧视危害性认识不深所致吗?卫生部将乙肝项目列入《居民健康档案》本就是违反医学科学原则,是一项歧视性、偏见性的过时政策规定。
另外,我们注意到,关于建立《居民健康体检档案》的相关规定制订于2009年,当时国家的许多规定,如2010年三部委联合发布的通知,2011年卫生部的进一步通知等还没有发布,也就是说,2009年制订的关于体检档案的相关规定具有滞后性,并没有将国家的最新政策反映进去!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本是一件好事,但若是不顾国家最新的一系列消除乙肝的规定,开历史倒车,又要进行乙肝检测,不仅与自己的相关文件相矛盾,自打嘴巴,损害的更是政府的公信力,更是亿万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最后,我真心地希望,把本属个人隐私的乙肝携带信息真正地还给个人!让错误的乙肝歧视性规定彻底地从个别政府部门的文件中消失!
最后,我郑重地建议,恳请卫生部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更新为(2011年版),不要让本是好事的体检档案工作成为亿万乙肝人群的恶梦!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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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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