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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警惕:博客仅二人留言,您真的放心别人都会代劳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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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博客仅二人留言,您真的放心别人都会代劳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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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1-4-24 14:26 编辑
如果您还有一份责任感,也请动动脑筋行动(发邮件、打电话)!
现在才发现,不少人只等他人做,制造一个“人人参与”的
假象,却只有少数人参与,太危险了?!

下面参与健康档案设计的单位,向他们反映情况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浙江省卫生厅信息中心电话:(0571)87709174
卫生厅邮箱:[email protected]
日间:(0571)87709006   夜间:(0571)87087342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电话及邮箱:(0571)87709065   [email protected]

杭州市卫生局
办公室电话:(0571)87084150   [email protected]
局长信箱:http://220.191.211.93:8888/hzwsjwsxf/appellate/appellate.do?act=add&lxlx=0

天津市医学科学信息研究所
所长信箱:[email protected]
研究所电话详细地址:http://www.tjmic.ac.cn/news/skjs/lxwm.htm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信息管理部电话:010-64296415
中心电 话:010-64293582 010-84257312 传真:010-64296782 E_mail:[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博客:http://www.bjcdc.org/
投诉信箱:http://www.bjcdc.org/index.php?id=1286
投诉举报电话010-64407057  [email protected]
其它更多:http://www.bjcdc.org/news.php?id=37297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信箱:[email protected]
咨询留言:http://www.scdc.sh.cn/category/zxly.shtml

第四军医大学卫生信息研究所   [email protected]

(20110417更新)中国疾控中心:
领导信箱:http://211.167.248.9:8081/consult/index2.jsp?category=2
公众留言:http://211.167.248.9:8081/consult/index1.jsp?category=1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博客的留言
建-议-剔-除-健-康-档-案-的-乙-肝-五-项,谢-谢!
据去年一份调查报告可见,目前仍然有61%的国/企/歧/视/乙/肝携/带/者,如果健/康/档/案被医务人员泄/露,将给乙肝携带者的生/存带来灾/难性的打击。

http://blog.sina.com.cn/s/profile_1623594762.html#write


我今天给这些参与健康档案设计的下属部门发去的邮件内容:
http://www.hbvhbv.com/forum/forum-redirect-goto-findpost-pid-8784580-ptid-1030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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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1:0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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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1:03 |只看该作者
目前为止,该博客中只有一条留言,也许是因为你也与我一样遇到“敏感词”的困扰。
按我的方法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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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2:03 |只看该作者
继续给参与研究的下属部门发邮件:
如果您还有一份责任心,请不要复制发送!也请动动脑筋行动吧!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好!
  过去的几年,在国务院各部门的全力配合下,乙肝携带者的生存权力正在逐步得到改善。特别是2010年2月10日人保部、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后,今年又先后出台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等,乙肝就业歧视问题也录入中国人权报告中。为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维护他们的入学、就业权利提供了政策保障。
  然而,全国各地正为配合医疗体制改革建立的“健康档案”又将给乙肝携带者带来灾难性的打击。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1.0版)〉的通知》所介绍的目的是“推进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建设,促进医疗卫生领域业务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就不可能保证每一位医务工作者都能严守公民的健康隐私。甚至将出现出卖公民隐私的行为。一旦被人泄露,将给乙肝携带者的交友、婚恋、入学和就业等等带来比现在更严重的灾难。
  其次,《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始于2009年,与现行有关政策相矛盾,在尚未建立之前应该充分考虑与现行政策是否相吻合,充分考虑录入的信息给公民的利弊。目前,乙肝携带者、艾滋病患者普遍受到用人单位的排挤。我们发现,“健康档案”的建立并没有将艾滋病、丙肝等仍然受到人们误解的项目列入其内,而只“照顾”乙肝患者或携带者,这显然将乙肝另眼相看。是筛查乙肝携带者的旧观念的延续。假设“健康信息”给公民带来的危害远大于它带来的好处,那就必须放弃。
  第三、乙肝携带者可与非乙肝携带者一样学习和工作,众所周知,到目前为止,就世界医学水平,还没有根治乙肝的特效药。防治乙肝以防为主,健康档案中含有乙肝项目对乙肝携带者不会带来任何好处。既然卫生部一心为人民的健康着想,那就请给每一位公民注射乙肝疫苗。
  为此,建议您在参与讨论和研究“健康档案”时,强烈建议卫生部统一剔除乙肝五项,让现在活着的乙肝携带者能安心的走完他们的乙肝之路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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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2:19 |只看该作者
预受理编号:网A0011201104230002
查询  密码:290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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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2:25 |只看该作者
上海:
表单提交成功!

请记下此流水号 20110423772735,以便以后查询回复!

您的信息已成功提交,谢谢您的配合!

请点击此处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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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3:4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goodbridge 的帖子

看客太多了,喊发邮件的人并不一定已发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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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4:16 |只看该作者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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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4:30 |只看该作者
这个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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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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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4:33 |只看该作者
发了!
尊敬的领导:您好!
乙肝携带情况属于个人隐私,建立健康档案时将乙肝检测列入筛查范围。我认为这样做是不妥的。一旦付诸实施,必将在社会引起人们对乙肝的恐惧。会给乙肝携带者等病原携带者带来极大的伤害。卫生部作为政府部门,采取的每一个举措,在社会上都将起到灯塔和指向标的作用,把乙肝检测从几十种传染病中挑出来,并强行列入健康档案进行检测,在国际上是没有先例的,这将会向社会发出一个强烈的乙肝恐怖信号,将会导致中国乙肝携带者面临更大的困境。广东电力一局医院偷查乙肝的事件证明:我国医院及医务人员的遵纪守法素质亟待提高。在这个大背景下,不可能保证每一位医务工作者都能严守公民的健康隐私。一旦有人泄露,将给乙肝携带者等病原携带者的交友、婚恋、入学和就业等等带来严重的侵权后果。
为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维护国家的稳定,请卫生部从健康档案中删除乙肝项目,以避免中国大陆的乙肝歧视再现高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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