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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企业暗查乙肝 雷闯称应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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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暗查乙肝 雷闯称应追刑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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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10: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2011年05月19日 09:16 来源:南方都市报

http://news.timedg.com/2011-05/19/content_4302826.htm

“乙肝斗士”雷闯昨天再次来到东莞,参加市预防医学会等单位联合举办的乙肝防治论坛。他在论坛上表示,目前国家相关法规对暗查乙肝项目的医院和企业处罚“不给力”,认为可用刑法中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追究医院责任。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很难以此罪名给涉事医院定罪。
  昨天上午,市预防医学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科技馆联合举办了“消除乙肝歧视,科学防治乙肝”论坛。在该论坛上,人称“乙肝斗士”的雷闯出席并发表演讲。他表示,如今依然有部分医院和企业为入职员工检测乙肝项目,虽然相关部门都有处罚措施,“但是国家法规的处罚力度不给力,违规的医院只是通报批评,违规的企业只是罚1000块,根本就微不足道。”
  他说:“最终我找到了一个新的突破口,在刑法中有一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该罪的定义,可以以此来追究医院的责任。医院将企业员工的体检结果直接给企业,这就符合了该罪的特征,所以说之前我投诉的几家暗查乙肝的医院都触犯了刑法。如果以这个来给他们定罪,我相信其震慑力会大大增强。”
  对于雷闯的观点,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异议。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就说:“根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义,其中一个要件是‘情节严重’。那情节严重是怎么一个概念呢?有什么标准呢?这个没有量化的标准,但起码是造成生命、财产等方面的重大损失,或者导致谋杀、敲诈勒索、抢劫等恶性案件的发生等等。所以我认为,如果要以这个罪名来追究医院责任,比较困难。”(记者严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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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14:03 |只看该作者
那情节严重是怎么一个概念呢?有什么标准呢?这个没有量化的标准,难道不是刚好说明这恰是应该有量化标准的么?比如多次,多人,牟利等情节,哪些人应该负责任,然后各种情节对应什么责任。在其他地方要有这种事情早让这些不良企业主倾家荡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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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狗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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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15:0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杀得很文明 于 2011-5-19 15:01 编辑

国家为什么要有“隐私”?官员的财产为什么要有隐私?侵犯国家的“隐私”是否也能罚款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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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15:19 |只看该作者
顶雷闯    什么叫严重    最起码的生存权都没有了 还不严重  什么律师  是不是要隐私泄露了  被辞退了 然后拿起刀来  死人了 就算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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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23:18 |只看该作者

null

这个突破口很给力,那律师没有意识到严重性,不管他,好律师会用好这个罪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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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23:46 |只看该作者
那个律师不懂乙人的痛苦,信口开河,如果因为这个让1.3亿人失业,这个事还不严重吗?有些人为了查乙肝,不择手段,难道不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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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0 08: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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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律师根本了解不到我们的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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