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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东莞企业暗查乙肝 雷闯称应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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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企业暗查乙肝 雷闯称应追刑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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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17: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7:43 编辑

   “乙肝斗士”雷闯昨天再次来到东莞,参加市预防医学会等单位联合举办的乙肝防治论坛。他在论坛上表示,目前国家相关法规对暗查乙肝项目的医院和企业处罚“不给力”,认为可用刑法中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追究医院责任。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很难以此罪名给涉事医院定罪。
  昨天上午,市预防医学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科技馆联合举办了“消除乙肝歧视,科学防治乙肝”论坛。在该论坛上,人称“乙肝斗士”的雷闯出席并发表演讲。他表示,如今依然有部分医院和企业为入职员工检测乙肝项目,虽然相关部门都有处罚措施,“但是国家法规的处罚力度不给力,违规的医院只是通报批评,违规的企业只是罚1000块,根本就微不足道。”
  他说:“最终我找到了一个新的突破口,在刑法中有一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该罪的定义,可以以此来追究医院的责任。医院将企业员工的体检结果直接给企业,这就符合了该罪的特征,所以说之前我投诉的几家暗查乙肝的医院都触犯了刑法。如果以这个来给他们定罪,我相信其震慑力会大大增强。”
  对于雷闯的观点,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异议。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就说:“根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义,其中一个要件是‘情节严重’。那情节严重是怎么一个概念呢?有什么标准呢?这个没有量化的标准,但起码是造成生命、财产等方面的重大损失,或者导致谋杀、敲诈勒索、抢劫等恶性案件的发生等等。所以我认为,如果要以这个罪名来追究医院责任,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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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0 10:37 |只看该作者
必须追究他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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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0 17:48 |只看该作者
如果和醉驾一样追究刑事责任,真是一个质的飞跃。质的飞跃是又一点一点的努力量变而成的,革命尚未成功,大家仍需更加努力!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没钱没力的,增加关注也是好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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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0 18:28 |只看该作者
违法成本太低,这是现实中的普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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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0 21:50 |只看该作者
信息都给泄露了,工作没了,找不到工作损失好几万,难道不是重大损失吗?就该追究刑事责任,像酒驾一样,让你坐牢,看你还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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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0 22:09 |只看该作者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厌倦了述说,抱怨,发泄。为了自己生存的权利,请大家不要再沉默!花那么多”人力”来体检,为什么不打疫苗预防,为什么?从来没有在体检中心看到有什么宣传,比如,乙肝的传播途径!到底是何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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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11:34 |只看该作者
建议像酒驾一样,发现偷查的,当事医院停止体检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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