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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连写18封信接到卫生部电话:《居民健康档案》删乙肝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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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写18封信接到卫生部电话:《居民健康档案》删乙肝不可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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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勋章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锄草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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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4: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21:24 编辑

连写18封信接到卫生部电话:《居民健康档案》删乙肝项目已不可能


连写18封信到卫生部

2011425日开始到518日,曾给卫生部寄出18封建议信,要求取消《居民健康档案》中的乙肝项目。关于建议信的具体内容请见: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29544-1-1.html


接到卫生部电话:《居民健康档案》删乙肝项目已不可能

2011517日,我接到了卫生部妇社司一男性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电话号码:01068792809),称已收到了我寄出的《致卫生部的感谢信及《居民健康档案》中乙肝问题的建议信》,卫生部的领导非常的重视,专门责成妇社司给我回复。

该工作人员主要跟我做了如下解释: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是国家的一项福利措施,在居民健康档案中检查乙肝项目的初衷是好的。

2.由于在修订《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的《居民健康档案》的过程中,没有收到关于取消乙肝项目的建议,所以沿用了2009年版的标准,即继续保持在《居民健康档案》的《健康体检表》中检查乙肝项目。

3.《居民健康档案》检查乙肝项目为健康体检而并非入学、就业体检,与三部委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并不冲突。

4.现在改已经来不及了,因为如果一旦删乙肝项目,配套的相关软硬件都要删除,牵一发而动全局,所以不能删除了。

5.23年,还会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进行修订,到时候可以提建议删除乙肝项目。

当听到《居民健康档案》删乙肝项目已不可能,感到非常的失望。的确,国家出钱为我们进行身体检查,是好事情,但是从目前社会大众对乙肝知识的了解情况,以及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落实情况来看。由于乙肝隐私的泄露,以及对泄露隐私的相关人员没有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导致乙肝入职检查、甚至是暗查的情况,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因此,如果卫生部保护不了我们的乙肝等项目的检查隐私,我宁愿不要这个福利,也不想被“福利”查后,健康隐私被泄露。



当场提出保护隐私及建议

《居民健康档案》不能删乙肝的回复,我似乎也没有任何办法,无可奈何。于是,我只好当场向该男性工作人员提出了如下建议:

1.卫生部应该对《居民健康档案》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乙肝检测信息等健康隐私)保护应作出专门的规定。对于泄露《居民健康档案》中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

2.卫生部应公开关于保护《居民健康档案》中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让市民举报有依据,让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受监督。

3.卫生部应该做乙肝知识科普,并且在关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落实的培训中,强调公民个人健康隐私的保护。



卫生部修订《居民健康档案》相关内容,未征询公众意见

20110406日,卫生部的网站上刊登了《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召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修订工作统稿会》的文章。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wsbwstjxxzx/s8553/201104/51174.htm

20110321日卫生部网站刊登
《部统计信息中心、卫生信息标准专业委员会在京召开健康档案信息标准修订及标准报批培训工作会》的文章。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wsbwstjxxzx/s8553/201103/51037.htm

通过以上两篇报道表明,“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修订工作都是由各地的卫生部门、疾控中心及医院的专家们完成的。同时,在卫生部的网上并未发现向公众征询意见的内容。而我认为,既然国家出钱免费体检,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是一个利国利民的好事情,但是身体的哪部分我们最关注,我想公众才是最有发言权的。如何使用《居民健康档案》,如何保护相关隐私,也是我们最关心的。但是,遗憾的是,我们并没有看到卫生部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修订向公众征询意见。



千人联名要求删除《居民健康档案》中乙肝项目

其实,很多网友在第一时间知道《居民健康档案》中要检查乙肝项目,就通过各种方式向卫生部提出了建议。

例如:47日,有网友在网上发起了《寻求战友共同寄信维权(19号继续寄出两封信,总35封)》,寄信卫生部部长和省厅厅长,要求删除居民健康档案中乙肝项目(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25257-1-4.html)。

412日,一位网友《跟卫生部电话沟通了居民健康档案中乙肝项目问题》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26831-1-1.html

24日,一封有2322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及家属签名的“致卫生部的感谢信及《居民健康档案》中乙肝问题的建议信”(以下称《建议信》)寄往卫生部。(http://news.cnhubei.com/ctjb/ctjbsgk/ctjb20/201105/t1714228.shtml2011-05-26 《楚天金报》报道)。

我想,也正是因为缺少公众参与的环节,缺少卫生部与大众的沟通,才导致众多网友、市民希望不要在《居民健康档案》中检查乙肝项目,但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却仍然沿用了2009版的标准,检查乙肝项目。



勿因事小而不为,只要坚持就有可能

接到到卫生部打来的电话,实属有点意外。对于几乎每天给卫生部写信,我也并没有想到回收到任何回复,包括有不少网友也觉得,写信会白写,只会石沉大海。但是,又想,如果有些事情,你不去做,你怎么会知道没有用呢;如果不去做,连失败的机会都没有。

【雷闯休学一年,DV记录乙肝历史。附:为何我要休学一年】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44056-1-2.html

【关注雷闯博客,关注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暗查乙肝事件】

http://blog.sina.com.cn/leichuang1987

【乙肝病毒携带者雷闯请总理吃饭,关注雷闯微博,关注雷闯的状态,】

http://t.sina.com.cn/leic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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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4:5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狗蛋 于 2011-5-27 14:59 编辑

连写18封信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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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5:48 |只看该作者
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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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6:05 |只看该作者
谢谢雷闯
即使暂时不能删除乙肝体检项,我们注意看看落实后的体检隐私保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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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7:51 |只看该作者
谢谢我们的英雄!
现在我们依据宪法精神,只有力争不得强制福利。在这个过程中,使那些认为私拆体检报告的用人单位知道自己没有权利摄取从业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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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7:57 |只看该作者
我们的英雄,既然不可能,我们为什么不转移到保护隐私这块来,
我们还可以大胆要求卫生部取消入职体检,以后有需要体检的
企业去医院提取个人健康状况,医院之需要告诉企业能否从事此工作便可以了
论坛需要正能量,不赞成吵架和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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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8:42 |只看该作者
两大问题:
一是泄露乙肝携带者隐私的医疗机构仍然可以明目张胆地查乙肝;
二是需要查乙肝或索要乙肝检测结果的用人单位没人处罚;

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某些部门不作为,却可照样升官.
现在有多少事情不是害怕丢了官帽而作为的?
他们对乙肝歧视,就连谎言也不需要.查了不就查了?

弱势群体维权,太难.加上力不往一处使,难上加难.
论坛没有救世主,政策需要自己宣传!
    入职前  劝您还是看一看www.SeSeshiKong.cn 戒除网瘾 安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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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9:32 |只看该作者
通俗解读下“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

1、就业体检: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不得进行乙肝检测;
2、非就业体检:可以进行乙肝检测,但必须是受检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且体检报告要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要密封、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由此可见,“居民健康体检”应当属于14号文件中的“非就业体检”类型,
“居民健康体检”中的乙肝检测违背14号文件的情节如下:
1、健康体检表中的乙肝项目违反14号文件中的“乙肝检测要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之条款规定;
2、含有乙肝项目的《健康体检表》没有密封,违反14号文件中的“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的条款规定;
3、开展居民健康档案体检时的乙肝检测采取套餐捆绑的形式,违反14号文件中的“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之条款规定;
4、各地开展开展居民健康档案体检时的乙肝检测,大部分没有签署“知情同意书”。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1-02-12   15:40:11  

--------------------------------------------------------------------------------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变换手法,变相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现就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的高度,认识就业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重大意义,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坚决纠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四、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五、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举报等,要调查核实。凡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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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9:35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的14号文件明确规定“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什么叫“非就业体检”?!
我想小学三年级的学生都可以理解为“除了就业体检之外的其他一切形式的体检”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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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9:55 |只看该作者
支持工作重心转为保护隐私加大不法单位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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