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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请对《精神卫生法(草案)》提意见!附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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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对《精神卫生法(草案)》提意见!附链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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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08: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公民们,行动吧!】不到一天时间,已有两百多人到国务院法制办针对《精神卫生法(草案)》提意见。公民们,行使自己的权利吧。避免恶法出台,让每个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都有免于恐惧、免于被精神病的自由。http://t.cn/h48O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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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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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案的总体思路

  草案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预防、治疗、康复并重,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提高治疗、康复水平。二是通过规范诊疗活动、加大救助力度,切实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三是科学设置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明确条件、严格程序,努力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确保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社会、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四是合理分配各方责任,建立政府、家庭和社会共同承担、负担适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同时,尽可能与现行法律制度相衔接,充分利用现有机制,以减少制度执行成本。

  二、草案的重点内容

  (一)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一是在总则中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二是规定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最有利的精神卫生服务;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并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为患者制定周详的治疗方案,向患者及其监护人说明治疗方案及有关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等。

  (二)关于精神障碍的预防和康复制度。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方面,草案设专章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在开展精神卫生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方面的责任;设定了心理咨询工作的基本规范。在精神障碍的康复方面,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并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建立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出院的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开展康复训练,并对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残疾人组织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等等。

  (三)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作了全面规定。一是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即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二是严格规范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的适用程序,包括诊断时间、诊断医生人数等特殊要求。三是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充分的异议程序。草案规定,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由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诊断、鉴定结论表明当事人不是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需要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四是规定入院后的纠错机制。对非自愿住院患者,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依法办理出院手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纠正,并依法作出处理。五是对违法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医疗机构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将受到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将终身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此外,草案还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财政保障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7月10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就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二)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11年6月25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请在信封上注明“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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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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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14:44 |只看该作者
你不给出一个意见的参考版本,就几乎没有人会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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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16:4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larkforsure 的帖子

楼主的法制办邮箱应该可以利用!把我们的信直接发给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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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16:56 |只看该作者
尊敬法制办领导:您好!
在您们努力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切实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的时候,请把您们的目光投向中国大陆的一亿乙肝携带者,他们同样需要国家保护。
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中国大陆乙肝携带者受歧视状况日益改观。首先,向您表示感谢。但是我国社会上乙肝检测泛滥的现实依然催生膨胀着公众的乙肝恐惧。
法邦网载文指出:“乙肝歧视就像一根鞭子,狠狠的抽打着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心。乙肝病毒携带者顶着乙肝的帽子左右碰壁,无情的被剥夺了工作的权利。甚至中国超一流的清华大学的热门专业毕业生都因携带乙肝而无法获得工作。”(2011年05月30日 11:21 法邦网)
现在,卫生部要求建立健康档案时将乙肝等的检测列入筛查范围。我认为这样做是不妥的。一旦付诸实施,必将在社会上进一步掀起人们对乙肝的恐惧。会给乙肝携带者等病原携带者带来极大的伤害。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医疗机构对社会人群从多种传染病中单独挑选乙肝进行普遍筛查,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这种筛查可以为整个社会带来实质上的益处。多年来,中国大陆的乙肝歧视现象证明:滥查乙肝,实际上已经对我国的乙肝歧视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形成了世所罕见的乙肝歧视。卫生部作为政府部门,采取的每一个举措,在社会上都将起到灯塔和指向标的作用。把乙肝检测从几十种传染病中挑出来,强行列入健康档案进行检测,并将检验结果强行记录在案,将会向社会发出一个强烈的乙肝恐怖信号,将会导致中国乙肝携带者面临更大的困境。
动辄就检测乙肝标志物的做法,已经使我国社会上存在着:“乙肝肯定容易在工作场合传播,不然何必下这么大的力气把他们挖出来”的妖魔化误解,中国大陆乙肝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所遭遇的这一切是不公正,不科学,不人道的。
中国疾控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曾指出:“体检中如果发现肝功能检测指标结果异常,则可以反映出被检测者目前的身体状况可能不够健康,能否承受相应的工作、学习,用工、招生单位应征求医生意见。“假设肝功能相关指标超过正常值上限的两倍了,那他肯定是病人,治病都来不及,哪会先去上班?若体检者发现自己肝功能结果异常,再追根溯源,看是因乙肝感染所致还是其他疾病导致,这比检测乙肝指标更有实际意义。”
解放军302医院中西医结合肝病科主任刘士敬认为,我国现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大约56%是在入学、就业等常规体检过程中被发现的。据了解,目前从小孩入托到小学、中学、大学、研究生入学,招工、参军、就业、出国等,都要检查乙肝。很多专家认为这本身就是对乙肝的过度戒备,如果真正将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健康人群一视同仁,很难解释为什么要如此频繁检查乙肝病毒指标。这是一个错误的陋习,也是滋生乙肝歧视的根源[健康报 2009-08-05 ];
人民政协报指出:在我国,各种各样的体格检查都在不厌其烦地化验乙肝病毒指标,尤其是录用人员的体检必查乙肝项目,这是导致乙肝歧视的元凶和手段。[2009年08月05日 《人民政协报》];
人民日报发表评论: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乙肝歧视”的消亡只是时间问题。但对于数量很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言,通过取消“无关体检”来避免歧视,诉求又是那样的迫切。及时回应百姓呼声,是现代政府的重要功课,既体现着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珍视,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2009年08月05日 人民日报 ]
广东电力一局医院偷查乙肝的事件证明:我国医院及医务人员的遵纪守法素质亟待提高。在这个大背景下,不可能保证每一位医务工作者都能严守公民的健康隐私。筛查乙肝的信息一旦有人泄露,将给乙肝携带者等病原携带者的交友、婚恋、入学和就业等等带来严重的侵权后果。
尊敬的法制办领导:中国的乙肝携带者日夜盼望着卫生部也能在这个问题上与世界接轨。制止滥查乙肝病毒标志物的做法,停止向社会发出乙肝歧视的信号。世界各国的经验已经证明,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杜绝乙肝歧视,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请您督促卫生部遵循公平,科学原则,按国际通行做法对待乙肝携带者。请卫生部在采取筛查乙肝措施时能考虑到乙肝歧视这个问题,从健康档案中删除乙肝筛查项目,从健康档案中剔除乙肝信息记录。以避免中国大陆的乙肝歧视再现高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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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16:57 |只看该作者

已经发给国务院法制办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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