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21:18 编辑
关于济宁市梁山爱的堡幼儿园违规进行乙肝检测的 举
报
信 济宁市卫生局、济宁市教育局: 2011年6月3日,搜狐网的一篇《济宁幼儿园老师一句话 学生“被退学”?》的报导引起了广大乙肝携带者及乙肝维权人士的关注。爱的堡幼儿园的三岁半学生睿睿因被检测出携带乙肝病毒,被学校老师劝退,据报导中述:“爱的堡幼儿园的耿园长开诚布公的告诉记者,他们确实在今年四月份对孩子进行了一次体检,体检内容也确实包含了肝功能检查”。此举已严重违反了党和政府禁止乙肝检测、消除乙肝歧视的政策和法令,特此向你们举报。 中国的乙肝携带者有近一亿之多,由于社会的偏见,针对这一庞大群体的歧视现象非常严重。根据有关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超过五成的乙肝患者因为乙肝的原因失去了理想的学习和工作机会。 近年来,乙肝歧视现象已经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不断修改现有的法律、不断制定新的保护性政策。尤其是,2010年2月10日,教育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取消了在招收入学新生及就业体检时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并明确规定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受到了国内外舆论的高度好评。 然而,济宁市爱的堡幼儿园却无视党和政府的政策,对幼儿学生进行抽血化验乙肝(两对半),并劝退乙肝病毒携带学生,其做法的实质上对乙肝幼儿就学权利造成强烈损害。该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党和国家对于乙肝检测问题以及保障乙肝病毒携带学生就学权利的政策规定。因此,我特向贵两部门举报,盼贵两部门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这一事件予以查处: 1,根据《通知》的规定:“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望济宁教育局就济宁市爱的堡幼儿园对幼儿进行乙肝检测的错误行为予以制止和处分。 2,根据《通知》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望济宁市教育局与卫生局对济宁市爱的堡劝退乙肝病毒携带者幼儿的行为予以制止和处分,并进行批评教育。 3,根据《通知》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望济宁市卫生局对济宁市各级医院就乙肝检测问题予以监管。 4,根据《通知》的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对于仍为济宁市各幼儿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的医院和医护人员,望济宁市卫生局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此致 敬礼 举报人:陆军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电话:15801431641 2011年6月9日 附1:新闻报导:《济宁幼儿园老师一句话学生“被退学”?》 附2:《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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