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02说明:此前论坛服务器频繁出错,现已更换服务器。今后论坛继续数据库备份,不备份上传附件。

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愤怒!济宁梁山爱的堡幼儿园违规测乙肝拒收宝宝-已被举 ...
查看: 1883|回复: 14
go

愤怒!济宁梁山爱的堡幼儿园违规测乙肝拒收宝宝-已被举报   [复制链接]

Rank: 8Rank: 8

现金
6120 元 
精华
19 
帖子
560 
注册时间
2010-3-19 
最后登录
2013-1-22 

风雨同舟

1
发表于 2011-6-22 11: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21:18 编辑

关于济宁市梁山爱的堡幼儿园违规进行乙肝检测的



济宁市卫生局、济宁市教育局:

     2011年6月3日,搜狐网的一篇《济宁幼儿园老师一句话 学生“被退学”?》的报导引起了广大乙肝携带者及乙肝维权人士的关注。爱的堡幼儿园的三岁半学生睿睿因被检测出携带乙肝病毒,被学校老师劝退,据报导中述:“爱的堡幼儿园的耿园长开诚布公的告诉记者,他们确实在今年四月份对孩子进行了一次体检,体检内容也确实包含了肝功能检查”。此举已严重违反了党和政府禁止乙肝检测、消除乙肝歧视的政策和法令,特此向你们举报。

    中国的乙肝携带者有近一亿之多,由于社会的偏见,针对这一庞大群体的歧视现象非常严重。根据有关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超过五成的乙肝患者因为乙肝的原因失去了理想的学习和工作机会。

    近年来,乙肝歧视现象已经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不断修改现有的法律、不断制定新的保护性政策。尤其是,2010年210,教育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取消了在招收入学新生及就业体检时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并明确规定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受到了国内外舆论的高度好评。

    然而,济宁市爱的堡幼儿园却无视党和政府的政策,对幼儿学生进行抽血化验乙肝(两对半),并劝退乙肝病毒携带学生,其做法的实质上对乙肝幼儿就学权利造成强烈损害。该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党和国家对于乙肝检测问题以及保障乙肝病毒携带学生就学权利的政策规定。因此,我特向贵两部门举报,盼贵两部门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这一事件予以查处:

    1,根据《通知》的规定:“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望济宁教育局就济宁市爱的堡幼儿园对幼儿进行乙肝检测的错误行为予以制止和处分。

    2,根据《通知》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望济宁市教育局与卫生局对济宁市爱的堡劝退乙肝病毒携带者幼儿的行为予以制止和处分,并进行批评教育。

    3,根据《通知》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望济宁市卫生局对济宁市各级医院就乙肝检测问题予以监管。

    4,根据《通知》的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对于仍为济宁市各幼儿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的医院和医护人员,望济宁市卫生局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此致

敬礼

举报人:陆军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电话:15801431641

2011年6月9日

附1:新闻报导:《济宁幼儿园老师一句话学生“被退学”?》

附2:《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6.合.彩).足球.篮球...各类投注开户下注

第一投注.现金网:招代理年薪10万以上:6668.cc

Rank: 8Rank: 8

现金
6120 元 
精华
19 
帖子
560 
注册时间
2010-3-19 
最后登录
2013-1-22 

风雨同舟

2
发表于 2011-6-22 11:15 |只看该作者
附1:新闻报导:《济宁幼儿园老师一句话学生“被退学”?》



济宁幼儿园老师一句话 学生“被退学”?

http://roll.sohu.com/20110603/n309294583.shtml

来源:山东广播电视台[民生直通车]                      齐鲁网6月3日讯



孩子的教育问题一直是家长们比较关心的事情,尤其是孩子启蒙阶段的幼儿教育越来越引起家长的关注。济宁梁山的周大爷有一个可爱的小孙子,原本幼儿园上的好好的,可是突然有一天幼儿园的老师通知他们,说不允许小孙子再去上学了?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周大爷有一个三岁半的孙子名叫小睿睿,小家伙非常的活泼可爱,从2010年开始,周大爷把孙子送到了济宁梁山的爱的堡幼儿园上学,一年多来都相安无事,不过就在今年的五一之前,周大爷被突然被告知,孩子不能继续念书了。

济宁市民周庆潮介绍,临放五一假的时候,小睿睿妈去接孩子,老师告诉小睿睿妈妈,过完五一不要再送孩子过来了,五一之前,学校里检查称,孩子肝部表面呈阳性。意思好像就是说乙型肝炎。

老师的话让周大爷一家人很吃惊,于是周大爷让儿子和媳妇带着孙子去梁山县人民医院做了一个全面的检查。

随后周大爷拿出了医院的病例,病例的诊断结果上明明白白写着“患儿查体发现乙肝五项,大三阳肝功正常,精神食欲及营养良好”,最后在病情总结处还有“此病不影响学习”的结论,医生告诉周大爷,他的孙子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没有任何传染性,拿到了医院的诊断结果后,周大爷心里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为了不耽误孩子上学,周大爷再次把孩子送到了幼儿园。

校领导同意接收孩子了,又交了钱,我送到班里去了。

不过让周大爷万万没想到的是,虽然校长这关是通过了,事情却在孩子班主任老师那里卡壳了。过了一会,校长又打过电话来了,你得抓紧来接,班主任不让他他们班里,送到我办公室来了。

有医院的检查结果,又有校长的同意,班主任为什么要剥夺孩子上课的权利呢?带上医院的检查结果,周大爷找到了孩子的班主任老师。

班主任老师就是认为孩子有病,她不接收有病的孩子,医院里诊断证明这位班主任老师都不相信不承认,非得跟着周大爷让孩子再抽一次血,非得她亲自看着检查才行。就这样,从五一以后,周大爷的小孙子就没再去过幼儿园,周大爷说让他感到气愤的是,学校说自己小孙子有病,但是从头至尾也没有给他拿出过学校体检的病例,难道只凭老师空口无凭的一句话,孩子就得被退学?带着不满和疑问,周大爷找到了梁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一位科长的话让周大爷更是觉得孙子太委屈了。

记者查阅了一下相关文件,2009年12月29日,卫生部通报,我国已于近期制定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有关政策,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限制入学就业的条件。一个本来就不该检查的项目,为什么会成为孩子继续读书的绊脚石呢?随后周大爷和记者来到了济宁梁山的爱的堡幼儿园,幼儿园的耿园长开诚布公的告诉记者,他们确实在今年四月份对孩子进行了一次体检,体检内容也确实包含了肝功能检查。

耿园长介绍,其实他们给孩子们检查肝功的出发点也是为了孩子好。

周大爷称,抛开这些先不论,既然县医院出具了孩子的检查结果并证明孩子可以正常上课,孩子的班主任老师为什么仍然不让孩子上学呢?说到这里,这位耿园长把责任全部推到了班主任老师那里。

耿园长介绍,她已经对那位年轻不会处理事情的班主任老师进行了批评教育,周大爷的小孙子可以随时来她们学校读书。

不过周大爷称,出了这样的事情,他已经对这家幼儿园失去了信心,不希望孩子再次回到这所幼儿园,对于那位班主任老师,周大爷没有任何要求,只是希望她能当面给自己道歉。五分钟的沟通之后,耿园长说那位班主任老师答应给周大爷道歉。



(来源齐鲁网)   (责任编辑:Newshoo)

附2: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本通知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打击虚假乙肝广告,我们共同行动。如有问题可咨询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打击虚假广告邮箱:[email protected]           QQ群:24060115    130921815

Rank: 4

现金
1154 元 
精华
帖子
97 
注册时间
2007-1-25 
最后登录
2012-9-26 
3
发表于 2011-6-22 11:2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xiaotian122b 于 2011-6-22 11:25 编辑

天................理..........

何................在..........

幼儿园,在没孩子的时候油炸了它!!
即使宝宝又入学了,心里的创伤谁来弥补?

Rank: 5Rank: 5

现金
1032 元 
精华
帖子
442 
注册时间
2011-5-13 
最后登录
2012-9-3 
4
发表于 2011-6-22 12:04 |只看该作者
支持!我家山羊宝宝也要上幼儿园了,未来不可预知,但我会一直努力!

Rank: 5Rank: 5

现金
835 元 
精华
帖子
373 
注册时间
2008-1-9 
最后登录
2012-6-21 
5
发表于 2011-6-22 12:25 |只看该作者
心在 阵痛

Rank: 10Rank: 10Rank: 10

现金
20668 元 
精华
81 
帖子
9931 
注册时间
2005-3-9 
最后登录
2014-2-14 

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6
发表于 2011-6-22 12:4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心如酸菜 的帖子

阵痛之后,留给我们更多的反思。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Rank: 6Rank: 6

现金
2123 元 
精华
帖子
1351 
注册时间
2010-9-8 
最后登录
2015-10-31 
7
发表于 2011-6-22 13:21 |只看该作者
请楼主给出链接。我们一起来投诉!坚决支持益仁平!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41561 元 
精华
帖子
1688 
注册时间
2008-9-4 
最后登录
2017-12-7 

风雨同舟

8
发表于 2011-6-22 14:11 |只看该作者
有乙肝宝贝的妈妈,请加群 8 8 7 6 8 9 1 9。
现在有些地方幼儿园不查乙肝了,但是还需要我们不停举报。

Rank: 6Rank: 6

现金
1959 元 
精华
帖子
1515 
注册时间
2011-4-6 
最后登录
2012-7-9 
9
发表于 2011-6-22 14:22 |只看该作者
陆军,我们的英雄!

Rank: 8Rank: 8

现金
15203 元 
精华
45 
帖子
4313 
注册时间
2007-8-14 
最后登录
2024-2-15 

翡翠丝带 龙的传人 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10
发表于 2011-6-22 20:40 |只看该作者
幼儿入托 发表于 2011-6-22 14:11
有乙肝宝贝的妈妈,请加群 8 8 7 6 8 9 1 9。
现在有些地方幼儿园不查乙肝了,但是还需要我们不停举报。 ...

我记得你前几次都寄过信的,这次也一起来参与吧。等你呢
狗走千里吃屎,狼走千里吃肉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5-19 00:27 , Processed in 0.015873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