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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广州查乙肝51:警方将立案追刑责,送锦旗致信(附图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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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查乙肝51:警方将立案追刑责,送锦旗致信(附图及报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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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22: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狗蛋 于 2011-6-24 22:23 编辑

广州查乙肝51:广州警方将立案追刑责,雷闯送锦旗致信(附图及媒体报道)


早在一个月之前,就做好了致谢的锦旗

    早在55日我就做好了锦旗http://weibo.com/1530239792/ezKm6zMtheI,当时发微博称“【给黄埔公安局的锦旗做好了,就等着送了】为了鼓励及感谢黄埔公安局能尽快给出初步调查结果,将侵犯(非法获取和泄露)乙肝隐私的电力一局医院及相关公司绳子以法,做了“保护公民隐私,携手共创和谐”的锦旗,公安局立案的那一天,就是这面锦旗送出的那一天。希望锦旗能早日送出。”


曾放言,“若不立案,称将裸奔”

    5月13日,发微博称,“若电力一局医院侵犯乙肝隐私不被立案,我将裸奔”http://weibo.com/mymblog.php?filter_date=&filter_search=%E8%A3%B8%E5%A5%94

    至于为何裸奔,雷闯讲到“我所举报的医院明知故犯,暗查乙肝,侵犯隐私,主观犯意强;有证据表明的三千多人的隐私被侵犯,还导致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而失去工作,如果这样的情节不被立案,怎么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怎么保护我们每个人的隐私权?所以我非常的气愤,黄埔公安局让违规查乙肝,侵犯隐私者逍遥法外,继续侵犯公民个人健康隐私,好比扒光别人衣服,与其让人扒光,不如自己脱光。”

    虽然有很多朋友不赞成雷闯裸奔,认为裸奔会有失尊严。“但是我看来,为了更多人的尊严而失去个人的尊严,是值得的。”


真的,差点就裸奔了

    从4月14日报道,到现在两个多月,却没有得到刑警大队的任何回复。6月21日起,多次致电黄埔刑警大队民警,询问是否立案,都未得到其正面回答。于是,猜测不立案的可能性大,于是打算裸奔,且已在网上征集到人体彩绘的志愿者,做好了裸奔的准备。

    6月22日晚上近12点,雷闯突然接到了黄埔区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领导的电话,称经过2个多月的调查,已经基本具备了立案的条件,将于近期对雷闯举报情况立案。


峰回路转立案,送锦旗致谢

    6月23日早上9点半,雷闯来到黄埔区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同时还带上了“保护公民隐私,携手共创和谐”的锦旗,黄埔区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负责办理此案的罗队长收下了雷闯的锦旗,表示“经过2个多月的调查,已经基本具备了立案的条件,不过到作出最后的立案通知书,还需要一定的程序走,一旦立案,会第一时间通知你”

    “黄埔区公安局能对医院、公司乙肝隐私侵权的举报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全国首例,这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的保护,具有历程碑式的意义。应该感谢他们,所以送上锦旗。如果乙肝隐私侵权能立案,那么乙肝检测信息可以得到保护,对我们其他的健康隐私也可以得到保护”


立案意义重大,对消除乙肝歧视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按目前的规定,对于医院、公司违法检查乙肝项目,获取体检者的个人健康信息的行为,处罚力度非常的低。医院违规查乙肝,最多被卫生局通报批评,公司如果违规查乙肝,最多会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款1000元,医院、公司几乎没有任何的违法成本,从而也导致了国家禁查乙肝规定,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利的政策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广州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侦大队能够对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及相关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消除乙肝歧视有积极作用。


媒体报道汇总:

没想到写的博文《泪奔:要立案了,不裸奔了,1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快解放》上了新浪首页,再此,也发大家分享下http://t.cn/a9DFMg

同时广州各大媒体、手机报,也对黄浦区公安局将对我举报的侵犯乙肝隐私的案件,予以立案。具体的媒体报道如下:

报纸报道:

20110624南方都市报:"乙肝斗士"维权收效
广州警方或立案追医院刑责

http://nf.nfdaily.cn/nfdsb/content/2011-06/24/content_25908056.htm

20110626新快报:警方受理举报
雷闯锦旗致谢()

http://news.163.com/11/0624/01/779DB8RR00014AED.html

20110624广州日报(首页):拟对乙肝隐私侵权立案 雷闯案或将成全国首例

http://news.dayoo.com/guangzhou/201106/24/73437_17539856.htm

电台:

广东省电台

电视台报道:

南方电视台今日最新闻

@今日最新闻官方微博:【雷闯再闯刑警大队
警方立案调查乙肝体检】早前,中国乙肝维权第一人雷闯曝光咗企业跟医院私下沟通,暗查乙肝嘅事。佢唔断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屡屡撞板,佢嘅维权方式也变得层出不穷。 http://t.cn/aCvP29

南方电视台今日一线栏目

@今日一线:【雷闯再闯刑警大队
】早前,中国乙肝维权第一人雷闯曝光了企业跟医院私下沟通,暗查乙肝的事。他不断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屡屡碰壁,他的维权方式也变得层出不穷。最近,他打算再次向广州市黄埔刑警大队举报,入职检查乙肝的相关企业跟医院,还说再不受理,就要裸奔抗议。http://t.cn/aCvLq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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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22:25 |只看该作者
希望更多的雷闯出现并不现实,但希望更多的人配合雷闯不成问题: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48846-1-1.html
论坛没有救世主,政策需要自己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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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22:25 |只看该作者
闯,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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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22:27 |只看该作者
真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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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22:3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狗蛋 的帖子

这又是一个证据,卫生局的那点做秀,其实是为了应付媒体的报道。
估计那个体检中心主任“学习”后又已上班或异地做官!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5181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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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23:12 |只看该作者
雷闯需要更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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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23:40 |只看该作者
感动,带领我们推翻这堵岐视之墙的领路人我们永远不会忘记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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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00:30 |只看该作者
闯弟,快到七月,估计你要回上海复学了。真舍不得你离开广东。谢谢你为我们所做的一切。有空常回来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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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版 翡翠丝带 一米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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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00:45 |只看该作者
立案的条件和程序

一、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法律条件,是指依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

    为了正确地掌握立案条件,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自己管辖的某些刑事案件规定了具体的立案标准。这些立案标准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既互相联系又相互有别。立案条件是规定立案标准的依据,立案标准则是立案条件在各种案件中的具体化。

二、立案的程序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所接受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审查活动旨在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奠定基础。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来进行:

1.对材料所反映的事实进行审查。

2.对材料所反映的犯罪事实有无确实证据或证据线索进行审查。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管辖范围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四)对不立案的监督

    对不立案实行的监督,既包括控告人(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而未立案实行的监督,还包括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实行的监督两种情况。

1.控告人对不立案的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如果控告人对不立案不服,可以申请原决定机关复议。原决定机关接到中请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复查和评议,以接受控告人的监督,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原决定机关在接受到申请复议后多长时间内应当将复议结果通知控告人。

2.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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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00:51 |只看该作者
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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