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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雷闯的广州报案带给我们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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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闯的广州报案带给我们的反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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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21: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反思一,我们的维权决不可以仅仅靠投诉。因为投诉的效果和效益是有限的。因为我们手中决非仅仅就这一件武器。
我们应该像雷闯那样不断挖掘、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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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21:19 |只看该作者
反思二,在我们的隐私没有被摄取之前,投诉是合理的,在我们的隐私被摄取以后投诉是低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可以保护我们的政策有:
一,人社部发[2010]12号 第一条明确规定:[除特殊规定外]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第二条明确规定:健康体检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二,卫生部最新发布的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指出:“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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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21:20 |只看该作者
如果应用这两个政策在体检以后投诉,那就必然有一个前提:木已成舟!事实证明,隐私泄漏以后的投诉,起到的作用有限!所以投诉应该在体检之前。要不,意义还有多大?更何况有关部门的力度还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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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21:20 |只看该作者
一旦隐私泄漏,我们要向我们的英雄学习。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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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21:21 |只看该作者
走法律途径,就意味着打官司。打官司的种类有哪些?

官司按其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即刑事官司、民事官司和行政官司。

(1)刑事官司

刑事官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解决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活动。刑事官司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定罪与刑事责任问题,包括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大小及以什么样的方式让其承担刑事责任等。

(2)民事(经济)官司

民事官司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解决民事(经济)权益纠纷的活动。民事(经济)官司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解决单位与单位之间、公民与公民或公民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民事、经济权益纠纷。需要说明的是,经济官司是从民事官司中独立出来的一种官司,它解决的是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之间主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济权益纠纷;而民事官司主要解决的是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单位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其他非财产关系纠纷。这两种官司属于同一类官司,因为它们使用的程序法都是《民事诉讼法》。

(3)行政官司

行政官司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它具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即被告的身份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不能是其他组织和个人。行政官司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对原告所诉的由被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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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21:21 |只看该作者
简单讲:刑事官司就是杀人、放火、强奸,等造成重大伤害的官司。 民事(经济)官司就是张三借李四的钱不还之类的官司。行政官司就是政府部门的行为造成对你的损害,你把政府告上法庭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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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21:23 |只看该作者
与我们有关的“隐私”官司处于一个奇妙地位: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提到这个问题:刑法也提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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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21:24 |只看该作者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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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21:24 |只看该作者
两者的区别在哪里?区别的关键就在"一个是民法,一个是刑法".[刑法几乎所有条款都有"情节严重的".条件限制/]
侵权责任法属于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属于刑法.我们如何选择?
看看雷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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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21:2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1-7-3 11:37 编辑

有的战友可能会纳闷: 用人单位侵犯我的权益,我到派出所报案,可人家不受理,雷闯去了为何就受理?
各位,打官司是要讲究技巧的。雷闯作为大智大勇的维权人,其境界之高非常人可比,从办理第一张健康证,到广州报案,无不表达了他能在恰当的时候、地点把政策或法律发挥到最大作用的维权艺术。
如果你到派出所报案:“有人摄取我的隐私!”派出所肯定不立案。因为你缺少一个重要因素,,,“情节严重”。
而雷闯报案时,两个因素都具备,1,有人侵犯隐私,2,因为导致多人失业[情节严重]当然 [还有雷闯的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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