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21:01 编辑
乙肝携带者被禁到公司食堂就餐 起诉讨要就餐权 http://news.jinti.com/redianshishi/859632.htm(法制日报) 两个月前,打工的湖北小伙王小小(化名)将国内五百强企业之一的保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告上法庭,原因是王小小认为该公司禁止乙肝携带员工到食堂就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同时,王小小还起诉该公司强行辞退乙肝携带员工的行为违法。近日,此案在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2010年2月,王小小参加长城汽车的福利体检,被查出乙肝大三阳,公司运营监管中心有关负责人为此要求王小小回家治病,但被王小小拒绝:“乙肝大三阳只是携带乙肝病毒,并不是乙肝患者,能够正常生活、工作”。 公司遂又说不让王小小去公司食堂吃饭,王小小极力解释:“乙肝只通过血液、母婴和性途径传染,共同吃饭不会传染,何况公司食堂是分餐制”。但王小小的饭卡还是被公司挂失,无法继续在食堂吃饭。 3月9日,长城汽车人力资源部正式通知王小小“下午不用再来上班”,理由是“跟公司的企业文化不符”。 2010年4月,王小小委托朋友向保定市南市区法院提出侵权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长城汽车行为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要求长城汽车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但保定市南市区法院认为,此案属劳动争议,应先到劳动仲裁委进行仲裁。 保定市南市区劳动仲裁委2010年8月受理此案。2010年10月15日,保定市南市区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申诉人王小小与被申诉人长城汽车是平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王小小对裁决不服,再次起诉到保定市南市区法院。5月18日,王小小收到了南市区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认为,王小小跟长城汽车之间确实存在过劳动关系,且双方都认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来看双方并非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判决长城汽车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王小小“乙肝侵权”方面的诉讼请求,判决书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建议原告另行处理。 5月24日,王小小委托了反歧视公益律师李方平,向保定市南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诉状称,2002年联合国发布的《联合国全球协约》规定“杜绝在用工与职业方面的差别歧视”。长城公司作为号称拥有三万八千多名员工并在香港上市的跨国公司,其下属企业却没有履行应有的企业社会责任,粗暴侵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人格尊严和平等就业权。 王小小请求法院确认长城汽车的乙肝检测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请求确认长城汽车不允许其在公司食堂用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王小小要求长城汽车书面道歉、并赔偿直接损失5000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 李方平律师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禁止乙肝携带者到公共食堂吃饭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精神的,是一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人格的公开侮辱和贬损。本报记者万静 乙肝携带者被禁食堂就餐状告公司 被河北保定一家国内500强企业下属公司辞退,理由是“跟公司企业文化不符” http://gcontent.oeeee.com/e/8d/e8dfff4676a47048/Blog/a7a/ffad1c.html (南方都市报) 摘要:因禁止乙肝大三阳员工到食堂就餐并将其辞退,一家国内500强企业被告上法庭。上周,此案在河北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据悉,该案是我国首例禁止乙肝携带者食堂集体就餐案。
南都讯 记者韩福东 实习生王腾腾 因禁止乙肝大三阳员工到食堂就餐并将其辞退,一家国内500强企业被告上法庭。上周,此案在河北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据悉,该案是我国首例禁止乙肝携带者食堂集体就餐案。
2009年8月,乙肝携带者小王与国内500强企业之一——— 保定长城汽车公司下属的保定长城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保定长城)签订劳动合同,并进入该公司工作。次年3月,保定长城在例行福利体检中,确定小王体检结果为乙肝大三阳。
据原告起诉书,保定长城相关人员随后建议小王回家休息,小王予以拒绝。小王还被要求不能在公共食堂就餐,他解释乙肝携带者日常生活不会传染,吃饭也不会。但这个说法没有被保定长城所接受。随后,保定长城在没有告知小王的情况下销掉了他的饭卡,导致其无法在公司公共食堂用餐。
几天后,被告人力资源部经理正式通知原告下午不用再来上班,理由是:“跟公司的企业文化不符”。原告律师李方平说,所谓的“与企业文化不符”不仅包括小王不符合公司不录用乙肝携带者的规定,还有小王在被禁止在食堂用餐之后,不服从管理。
小王认为,保定长城的行为违背了我国《宪法》、《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他请求判令被告对歧视行为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其另行找工作的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3.5万元,同时支付本案诉讼费。
李方平介绍,自今年5月24日起,原告先后4次向法院递交诉状,终获受理。保定南市区法院起初要求原告修改诉状,去掉有关侵犯隐私权、人格权的诉讼请求,在与法院交涉多次之后,最终立案的诉讼请求中,仅保留了有关侵犯人格权的诉请。原被告双方将在8月11日之前互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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