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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近日给各大医院院长法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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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给各大医院院长法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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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14: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律师函



致:+++++医院院长先生

本律师接受**市民的委托,就您单位体检机构侵犯公民隐私一事,特致函如下:

根据该市民提供的资料证实:您单位体检机构在对该市民就职单位提供福利健康体检时,把属于个人隐私的体检报告直接交给了用人单位。而这种情况对于该体检单位是常见的。根据我国政策、法律的相关的约定,您单位体检机构把个人体检报告交给第三者的行为已经构成违规、违法。严重危害了体检者的合法权益。
人社部发[2010]12号 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第三条明确规定: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本律师郑重函告您:请您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立即督促您单位体检机构停止侵犯公民隐私:一,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入职体检。二,把福利健康体检报告交给体检受检者个人。[建议您单位体检机构不得以无效合同的方式指定领取者,以免法律纠纷]。否则,本律师将依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届时,阁下将要承担因此而付出的严重法律后果及个人信誉损失。

望慎重考虑,尽快督促您单位体检机构履行法定义务,以免诉累。

特此函告

                                                            ***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慧友


附件一,医院暗查乙肝 警方有望近期立案追刑责
http://gcontent.oeeee.com/5/bf/5 ... log/b6d/24005f.html
附件二,乙肝大学生状告医院侵犯隐私索赔2万元
http://www.people.com.cn/h/2011/0616/c25408-1225768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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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14: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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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14:51 |只看该作者
有愿意发的,请给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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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20:05 |只看该作者
写的这么好就缺个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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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20:2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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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0:3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xnmd123 的帖子

那你就错了,不信你打电话问问,他们都没有隐私概念!谁也没有我们关心这些东西,我们知道并不代表别人也知道![我已经打电话试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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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6:40 |只看该作者
楼主写的真的挺好的 很有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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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20: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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