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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恳请卫生局依法行政!严禁医院将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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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卫生局依法行政!严禁医院将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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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8: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尊敬的领导:        本人曾经多次质问佛山市卫生局执行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的情况,并调查、投诉过佛山市好几间医院,发现很多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从医院领取入职员工或在职员工福利体检报告,或体检报告依然没有密封,这明显违反了卫生部14号文件的规定,如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海中医院等,但因佛山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致使佛山很多医院依然我行我素,把卫生部的有关文件当废纸!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更是明目张胆,在其官方网站公告的《体检须知》明确写明“若是单位集体体检,体检结果会交由贵公司下发给您本人(http://www.fshospital.org.cn/dept/document/2011_2/dept8717.htm)”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提供入职或福利健康体检时,把属于个人隐私的体检报告直接交给了用人单位,根据我国政策、法律的相关规定,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等体检机构把体检报告交给第三者的行为已经构成违规、违法。严重危害了体检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1、根据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第三条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及第四条规定: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从公民的权利意识而言,非特殊行业的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权利委托医院对其员工进行所谓的福利体检,更没有权利去领取员工的体检报告,人社部官员在去年接受媒体采访是业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和医院都无权强迫体检者“上缴”隐私权”。其实卫生部出台这一规定也是有深层次的社会背景的,因为《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很多医院在将员工的体检报告透露给用人单位,泄密了员工的隐私而被推上被告席,前几个星期,广州警方表态将对泄密员工体检信息给用人单位的广东电力医院相关医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卫生部紧急出台14号文件规范医院的体检行为,实际上也是让医院悬崖勒马,医院只对受检者,不对委托单位,医院将体检报告密封发给受检者,至于用人单位会不会要求受检者上交体检报告,那不关医院的事,这一点,卫生部其实是很聪明,让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据此,恳请佛山市卫生局依据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的精神出台细则文件规范医疗机构的体检报告发放行为及保密要求,并督促有关医疗体检机构停止侵犯公民隐私,严禁医疗体检机构直接将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

       这件事在几个月前已经投诉多次了,但都是不了了之,希望佛山市卫生局领导在其位谋其政,你们是人民养着的,希望有良心发现!佛山卫生局是否渎职、是否行政作为,我会继续向上级反映并监督到底,直到其依法行政为止。谢谢!

附:媒体报道警示钟——

广东电力医院泄密隐私案,广州警方拟追究刑事责任

http://nf.nfdaily.cn/nfdsb/conte ... ontent_259080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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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8:3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1-8-16 08:52 编辑

·投诉类型:

批评建议

·被投诉单位:

市卫生局

·被投诉人:

·投诉内容:

    本人曾经多次质问佛山市卫生局执行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的情况,并调查、投诉过佛山市好几间医院,发现很多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从医院领取入职员工或在职员工福利体检报告,或体检报告依然没有密封,这明显违反了卫生部14号文件的规定,如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海中医院等,但因佛山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致使佛山很多医院依然我行我素,把卫生部的有关文件当废纸!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更是明目张胆,在其官方网站公告的《体检须知》明确写明“若是单位集体体检,体检结果会交由贵公司下发给您本人(http://www.fshospital.org.cn/dept/document/2011_2/dept8717.htm)”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提供入职或福利健康体检时,把属于个人隐私的体检报告直接交给了用人单位,根据我国政策、法律的相关规定,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等体检机构把体检报告交给第三者的行为已经构成违规、违法。严重危害了体检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1、根据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第三条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及第四条规定: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此,恳请佛山市卫生局依据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的精神出台细则文件规范医疗机构的体检报告发放行为及保密要求,并督促有关医疗体检机构停止侵犯公民隐私,严禁医疗体检机构直接将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
  》》》》
我向佛山市卫生局网络发言人平台投诉后,法盲卫生局工作人员竟然如此回复“网友,您好。已向市一了解,其通过公司给个人的体检结果为普通体检项目,且是密封的。”
难道佛山卫生局认为只要体检报告不含乙肝项目,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就不构成侵权?!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第三条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卫生部的文件白底黑字写着“就业体检报告或其他体检报告”
按卫生局的说法,难道用人单位组织的不含乙肝的体检报告就不属于14号文件的调整范围“就业体检报告或其他体检报告”吗?!既然卫生部重申,就业体检,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不得进行乙肝检测,因此,“卫办政法发〔2011〕14号第三条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就理所当然排除含有乙肝项目的就业体检报告啦。
通俗地来理解,医院出具一切形式的就业体检报告或其他体检报告(“不管体检是否实施了乙肝检测”、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真是上梁不正下梁歪!佛山卫生局作为政府监管机构都不懂国家政策法规,怎么去管理下属的医院?!
恳请佛山市卫生局的上级领导责成佛山卫生局依法行政,纠正其法盲行为,并责成佛山市卫生局依据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的精神出台细则文件规范医疗机构的体检报告发放行为及保密要求,并督促有关医疗体检机构停止侵犯公民隐私,严禁医疗体检机构直接将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
谢谢!

投诉办理状态

·办理状态:

登记 -> 受理 -> 办理 -> 答复

·处理结果:

关于FS20110802W0006号行政投诉的答复

市行政投诉中心:
关于罗峰投诉投诉我局法盲行为及行政不作为问题的FS20110603R0003号行政投诉收悉。现予答复如下:
我局在今年3月初收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后,很快在3月10日即以《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佛卫函〔2011〕51号)转发到各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和市直医院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市一医院的投诉,我局已电话要求市一医院严格按文件规定做。另我局也请群众和网友,如发现有哪家医院存在违规行为,请提供证据材料向其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以便依法严肃查处。

佛山市卫生局
2011年08月10日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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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8:39 |只看该作者
该投诉信范例跟我之前强调的观点一致!———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即违规!!

文中虽然没有提到“乙肝”眼,但实质是从大范围的隐私权角度入手更易操作。

要善于运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维权
       卫生部最新发布的——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明确指出:”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这一条款是该文件最大的亮点!实质是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 这一条款的通俗理解是,医院出具的一切体检报告(无论该体检报告是否含有乙肝;含就业体检报告或其他体检报告)用人单位都无权直接领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除外),体检报告要注明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这样就遏制了用人单位直接“偷窥”员工的隐私,明显限制了用人单位的“所谓权利”,这也沉重打击了用人单位对员工组织开展体检的积极性,这与我的核心观点——“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体检“,拉近了一步。出台这样的规定,实质也是保障隐私方面与国际接轨,站在人权的高度,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这在中国大陆是难能可贵的。

        鉴于此,依据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一切体检(含入职体检、年度体检、福利体检等),用人单位都没有权利领取求职者、劳动者的体检报告(不管该体检是否含有乙肝检查)!
       因此,各位战友要善于运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来进行维权、投诉!
————用人单位组织或要求新入职的员工去医院体检,若医院直接让用人单位领取体检报告的话,属于违规!
————用人单位组织在职员工进行年度体检、福利体检,若用人单位统一领取体检报告后再转交给员工的话,属于违规!!

特别强调”不管体检是否实施了乙肝检测“
大家只要抓住”用人单位领取体检报告”、“用人单位告知体检结果”、“体检结果非劳动者上交给用人单位”等证据,就应当举报投诉!
这比取得“用人单位和医院违规开展乙肝检测”的证据要容易几十倍!

一句话概括:
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即违规!!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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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9:14 |只看该作者
广州警方对违规医院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伸张正义,打击违法犯罪,广州警方堪称是正义之师!!告医院侵犯公民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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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20:26 |只看该作者
恳请卫生局依法行政!严禁医院将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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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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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21:30 |只看该作者
支持,根本的问题仍然是行政不作为:
提供部分联系方式:
全国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箱下载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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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21:36 |只看该作者
要看这次警察怎么处分,电力医院
论坛需要正能量,不赞成吵架和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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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12:57 |只看该作者
这一切就是因为政府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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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13:2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人权至上 的帖子

这个确实要行政作为,否则太助长歪风邪气了!!
他们杀共产党时我没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
杀工会分子时我没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人
杀犹太人时我没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杀天主教徒时我没说话,因为我是新教徒
当他们杀我时没人说话,因为没有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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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版 翡翠丝带 一米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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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15:31 |只看该作者
这对的.
它不管医院当然就了,
Everything happens for a re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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