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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巩固成果,不因局部的好转而改变:让法律说话才有话语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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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成果,不因局部的好转而改变:让法律说话才有话语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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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1 21: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8:59 编辑

我早看到了广东卫生厅的文件,并且于9月19日深圳卫生厅转了的结果:
http://www.szhpfpc.gov.cn/wsj/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15587
一、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体检(含福利体检、用工体检等)服务时,不得接受单位、团体或其他人委托的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自愿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必须由受检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体检报告应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书面委托指定的人员。

这句话的确有其进步之处,但如果用人单位需要你提交含乙肝两对半的体检报告,你怎么处理?
举报?可罚款一千元。
如果医疗机构要求你同意将结果交“委托指定的人员”——用人单位,你可不签吗?

我举一个发生在我身边的最简单的例子:
一领导用公款请客时,顺便将自己要的两条芙蓉王开在报销单内。被一职工看到后向上级举报,很多人都认为该领导肯定受到庆有的处罚。上级某领导接到群众举报后随即找该领导电话询问事情经过,第二天,该领导大概给了上级某领导一点好处,一切万事大吉。

由此可见,单纯由卫生行政部门的督促医疗机构,远不能使医疗机构不侵犯你的隐私权。如果在通知内加上一条:
无论是否签署知情协议书,用人单位无权摄取除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体检资料;医疗机构不得将体检信息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个人或团体。否则,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改过去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医疗机构为用法律约束医疗机构的体检行为
这才是真正地控制了医疗机构,我们不能一辈子有举报中度过,更不可能一辈子在官司中度过。只有具有威摄力的法律,才有安心工作的可能。

我们已经有四十多人参与寄信,这一成果不能因为局部地区的表面上的改变而放弃,过了十月,同样可以象深圳那样朝令昔改。离胜利只有一步之遥,请大家坚持,继续努力。


明天中秋节,明天不上论坛,有一个好心情一家人团团圆圆。

本人也因工作变化,将一段长时间不来论坛。感谢大家对我的支持!

如果大家觉得我分析得有一定道理,能再接再厉,本ID奋斗的一个多月时间也没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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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1 21:55 |只看该作者
深度的刨析
狗走千里吃屎,狼走千里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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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1 22:11 |只看该作者
过了十月,一切都有可能回来.那时再后悔就来不及了.
要父亲管住自己的孩子不赚钱,有点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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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1 22:24 |只看该作者
10月1号集体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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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1 23:1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00万 的帖子

如果谁有这样的号召力,乙肝歧视早已消除了.
力推通知修改仍然是当前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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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1 23:39 |只看该作者
当前两个目标一个是法律,二个就是尽可能的文件修改。事情就是这样矛盾,形势一缓和冲突就减少,事情彻底解决的机会也就变少了,然而形式太严峻大家也实在是活不下去。努努力吧,离胜利只有一步之遥,然而也同样遥不可及。奋斗到底那就是一步之遥,半推半就那就是遥不可及,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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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2 07:22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的言之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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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2 15:50 |只看该作者
1. 只有体检之实,无就业体检、福利体检之分。
2. 自由选择体检机构,不得指定。
3. 体检机构只能提供合格/不合格的体检结论,不得提供详细数据。
4. 医学治疗检测结果为患者隐私,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要求提供/获取;适用侵权法,并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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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2 16:46 |只看该作者
没有法律支撑,我们的一生就靠投诉?如果再来几个日照市,我们的英雄尚且无法,人家就是:爱扎扎的!我们又能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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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19:1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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