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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希望去[国家电网]及下属部门应聘的战友注意【讨论技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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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去[国家电网]及下属部门应聘的战友注意【讨论技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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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15: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0-10-31 12:21 编辑

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体检标准为:
   应聘者在办理入职时安排体检,体检标准严格按照《2007年中央、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试行)》实行,对于体检不合格者,公司不予接收,就业协议自动终止。 (详细资料来源:http://campus.chinahr.com/2011/pages/gwdky2011/2002.htm

2007年中央、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试行)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说明要查乙肝五项,已违背通知要求

  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规定:

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联系方式:院长:肖世杰

江苏省南京市南瑞路8号 邮编 210003 行政办公电话 025-83092210 传真 025-83427142 邮箱 [email protected]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长、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
:刘振亚
国家电网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98
  电话:010-66597205
  传真:010-66597205
  网址:www.sgcc.com.cn
  企业邮箱:E_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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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15:2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0-10-30 16:51 编辑

可以向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投诉!
本人不再提供模块,防止内容雷同,请注意礼貌。见回信后再进行下一步维权!

1、直接向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肖院长要求修改贵院的体检标准(最新修改后的标准见:http://www.scs.gov.cn/Desktop.aspx?path=gjgwyj/gjgwyjsy/xxllym&gid=ca373b2c-8079-4d7f-a866-042e0085c4d3&tid=Cms_Info
严格按人社部12号通知禁查乙肝检测执行。

2、向国家电网刘振亚经理举报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仍然采用2007年公务员体检标准,吉林电力有限公司的体检标准中仍然含有乙肝五项,已违背2010年2月10日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精神,敬请国家电网要求属下各部门的体检标准按国家公务员修改后的体检标准进行。

从上到下要求修改体检标准,既可减轻工作量,又能达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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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15:2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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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16:56 |只看该作者
这是很有技巧性的维权工作,不要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抓住一个有乙肝歧视的用人单位,直接向他们的总部发起投诉,直到带动他们的其它下属部门都能修改的目的。

这种方法有待进一步地探讨,对于其它部门也不例外。有不同意见的,可跟贴讨论
电力部门的歧视还比较严重,相信能在政府的政策压力下,积极投诉,定能起到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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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19:39 |只看该作者
我写的,大家看看用词合不合适,有没有需要补充的,谢了。

尊敬的肖院长:
       您好,我是一名2011届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应届毕业生,我很早就向国网电科院投了简历,也收到了贵公司的面试通知,但我内心始终忐忑不安,不是因为我能力不够,不够自信,只是因为我是一名乙肝携带者!
      
        国网电科院在电力行业里已经是很开明,很好的企业了。因为贵公司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标准,是不歧视我们的。但贵公司采取的是07年的标准。
        而《2007年中央、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试行)》中的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这一条已经违背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规定:
      
        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


其实大量的证据表明:乙肝不会通过消化道传染。

首先,世界卫生组织早在2000年就已认定乙肝的传播途径是围产期(分娩时由母亲传染给婴儿);不安全的注射和输血;性接触。

导致乙肝传播的主要原因是不安全注射及母婴传播。这也是中国大陆仍有8%左右的乙肝携带者的根本原因。[注①]

第二,中国疾控中心也明确指出:握手、接吻、共餐、共同工作,共餐共宿舍,大量流行病学工作证明无传染危险。大学新生入学普种乙肝疫苗更可保证无传播危险。

蚊虫的叮咬不能造成传播,因为有人已做过研究,蚊体内无乙肝病毒繁殖,蚊叮人无胃内容物吐出,蚊繁殖季节与非蚊繁殖季节与乙肝病毒带率的高低无关连。[注②]

第三,2009年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乙肝患者或携带者可从事食品生产。这是国际惯例,更是科学的回归。

第四,2009年12月29日,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主任、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医学部教授庄辉,亚太地区肝病研究学会(APASL)执行理事,欧洲肝病研究学会(EASL)和美国肝病研究学会(AASLD)会员、北京友谊医院教授贾继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中心主任梁晓峰等知名人士在卫生部就体检中乙肝病毒检测有关问题召开通气会上一致认为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噢为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07年的公务员体检标准,虽然给我们了就业的机会,但它还要查乙肝标志物的!
        这样:
        一、完全没必要,因为只要肝功能正常,我们就是健康的乙肝携带者,而肝功能是正常体检必查的,再查乙肝标志物完全是多余的,也浪费公司的经费;
        二、这是违反法律的。今年三部委发布通知,禁止用人单位查乙肝标志物!
       三、这还是对我们有一定的歧视,或者说侵犯了我们的隐私。
      
      所以,我给肖院长提个建议,希望贵公司能完全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体检标准,给我们一个好的环境,我们会为电科院贡献我们的一生!
      感谢肖院长能抽出时间看我的邮件,相信肖院长是开明而富有社会责任的领导,一定能够给大家一个好的答复的!
      最后希望电科院的明天越来越好!祝肖院长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全家幸福!
      谢谢您了!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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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21:10 |只看该作者
战斗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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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21:19 |只看该作者
曝光吧~直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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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23:07 |只看该作者
推土机 发表于 2010-10-30 15:29

隐私就这样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
SLEEPING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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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12:1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0-10-31 12:33 编辑

我的思路是先不举报,直接找用人单位要求修改。见机行事。毕竟《通知》的威力只是那么大。此外,将给国家电网反映情况。

我写给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的邮件,请电力系统互助群的战友不要照抄,不参与维权的一律清退!

敬爱的肖院长:

您好!打扰了,我是XXXXXXXX,现就贵院在招聘员工时仍然按《2007年中央、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试行)》要求一事特向您反映,望及时纠正。

根据2010年2月10日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精神,就业体检不得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要求。人社部为此也对公务员体检标准作了修改: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删除了乙肝五项。

近年来,政府对乙肝携带者基本权利的保护非常重视,特别去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乙携带者可从事食品生产,为消除人们对乙肝传染的错误观念提供了法律基础。也许是因为您的部下的大意,未能及时纠正贵院的体检标准,敬请您一定督促修改。盼回信!

此致!

敬礼!


XXX


2010-10-30


附: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mohrss/mohrss/InfoView&gid=6039504f-a67c-4c3c-832f-763b19e6a88e&tid=Cms_Info

人社部发[2010]19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http://www.scs.gov.cn/Desktop.aspx?path=gjgwyj/gjgwyjsy/xxllym&gid=ca373b2c-8079-4d7f-a866-042e0085c4d3&tid=Cms_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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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6:41 |只看该作者
敬爱的肖院长:

您好!我是一名2011年应届毕业生,也是一名普通的乙肝携带者,非常想去贵院工作。但是贵院在招聘员工时仍然按《2007年中央、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试行)》,也就是在入职体检中要求检查乙肝五项(两对半),容易导致出现乙肝歧视的现象。希望您能及时纠正。

根据2010年2月10日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精神,就业体检不得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要求。人社部为此也对公务员体检标准作了修改: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删除了乙肝五项。

大量证据证明了乙肝不会通过消化道传染。近年来,政府对乙肝携带者基本权利的保护非常重视,特别去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乙携带者可从事食品生产,为消除人们对乙肝传染的错误观念提供了法律基础。同时在去年雷闯也有幸成为了第一名拿到食品类健康证的乙肝携带者,社会各界对于乙肝的误解的坚冰慢慢在消融。作为国企,希望贵院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入职体检中取消乙肝五项(两对半)的检测。

最后祝电科院发展越来越好,肖院长全家幸福,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一名应届毕业生


2010-11-1



附: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 ... 8e&tid=Cms_Info

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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