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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看这个学校的招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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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个学校的招生要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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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5: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招生工作在“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下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代码:13966
第四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高职(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 学   制:三年
第九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新城
邮政编码:264210
第十条 学院简介:
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是2005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鲁政字〔2005〕115号)、教育部备案(教发函〔2005〕71号)的一所专科层次的省属公办普通高职(专科)高校,学院前身为山东省医药学校,始建于1958年,学院现设有药学系、食品系、经营暨中药系、基础部共五系部,理科现开设:药物制剂技术、化学制药技术、药物分析技术、生物制药技术、中药制药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食品营养与检测、食品生物技术、化工设备维修技术(制药设备方向)、药剂设备制造与维护、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食品贮运与营销等十二个专业;文科现开设:中药、食品加工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食品贮运与营销四个专业。
第十一条 学院办学方向:学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育人为中心,从严治校”的原则和全方位为学生服务的办学理念;以药品食品行业需求为导向,不断优化专业、课程设置,广开就业渠道,毕业生就业工作已实现从重视就业数量到重视就业质量的转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山东省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院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协调处理学院的招生日常事务,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负责各类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招生宣传工作的策划,解答考生及社会对招生工作的询问;协助纪律监察部门、教务处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负责对年度招生工作做出全面总结。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德、智、体条件均合格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六条 录取成绩:依据各省、市(区)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规定加分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同时根据药品食品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如乙肝病毒携带者等)不宜报考相关专业。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可在各省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相关网站查询,并通过我院网站的招生信息栏予以公布,以特快专递形式及时给正式录取的新生寄发《新生入学通知书》。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其收费标准将始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目前省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如下:专科(高职)学费:理工类5000元/生·年,文史类4800元/生·年;住宿费:600元/生·年(6人间)。
第二十条 学院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
第五章 奖贷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已形成了一套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机制,建立以奖、贷、减、助、补的资助体系。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积极帮助新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院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贫困新生顺利入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通信地址: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新城
邮政编码:264210
学院网址:www.sddfvc.cn
Email:[email protected]
咨询电话:0631-5712909、5712066、5712907
传  真:0631-5712576

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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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06:45 |只看该作者
无可厚非吧…医药行业歧视非常严重,人家不叫利报也是一种关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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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6:27 |只看该作者
向上级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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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6:50 |只看该作者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就业体检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回复
(沪食药监法〔2010〕291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浦分局:

  你局《关于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就业体检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青〔2010〕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10〕22号)的规定,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现已取消乙肝表面抗原和e抗原项目的检测。



  二、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出台后再作相应调整。

  特此回复。

  附件: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10〕22号)(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11日 实施日期:2010年05月1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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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6:57 |只看该作者
学校的问题不是大问题,一般几个电话就能解决,不信?楼主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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