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肝胆相照乙肝论坛  (http://www.hbvhbv.info/forum/index.asp)
--  携带者权益  (http://www.hbvhbv.info/forum/list.asp?boardid=1004)
----  《就业促进法》公开征求意见,大家快去反映,要求增加反乙肝歧视条款  (http://www.hbvhbv.info/forum/dispbbs.asp?boardid=1004&id=643832)

--  作者:wszh
--  发布时间:2007-3-25 16:26:00

--  《就业促进法》公开征求意见,大家快去反映,要求增加反乙肝歧视条款

网址:http://news3.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3/25/content_5893699.htm

寄信地址: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

或登录中国人大网(网址:www.npc.gov.cn)直接发表意见。

大家行动起来,抓住机会!

下面是两份建议书,请大家参考,大家最好加入一些自己的话,尽量不要原文copy

另外,寄送信件的影响力超过网上的留言,请大家不要怕麻烦,邮寄一些信件给全国人大(最好是手写的信件,手写的信件比打印的信件可信度高,另外,大家可以署自己的姓名或化名,但一定不要匿名,匿名信不会有人看的)。

============================================================

关于在《就业促进法》中加入体现对乙肝病原携带者

平等就业权保护内容的建议

案由

《就业促进法(草案)》2007226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该草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就业歧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作为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三次会议和四次会议上连续三次呼吁国家应尽快制定《反歧视法》、《反就业歧视法》和《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的人大代表,我对《就业促进法(草案)》关注就业歧视问题感到欣喜。我相信,这部法律的出台,将对日益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起到相当大的抑制作用,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保护公民的平等就业权,体现我们社会主义祖国立法保护弱势群体的传统,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就业歧视的各种类别当中,有一类是最近十几年来出现并且愈演愈烈的,那就是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现代科学已经证明,乙肝病原携带者,在工作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不会因病原携带而影响工作。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他们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也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就业和生活。然而,近年来,由于人们对医学知识缺乏了解和虚假商业广告的误导,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恐惧和歧视现象,致使部分乙肝患者和病原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类歧视现象,在就业领域表现最为突出。

一是企事业单位拒录乙肝病原携带者已成规模化和普遍化的现象。 典型的如《公益时报》20061031报道,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FESCO),明知乙肝歧视会给公司带来恶名,不是引导外企公司消除乙肝歧视为乙肝病原携带者提供平等就业的机会,而是在其内部文件中指示外企公司在拒录乙肝病原携带者时避免直接以“乙肝携带”为拒录的理由,以便在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同时又能够摆脱“乙肝歧视”的恶名、逃脱道德的谴责。FESCO作为全国最大的外企公司人事代理公司,为6000多家外资在华企业做人事代理服务,FESCO这样的做法将直接影响到6000多家外资在华企业排斥和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

又如《现代快报》20051027报道,东南大学2003届毕业生小孙,在求职过程中,由于各个企事业单位体检都要查乙肝两对半,并且根据乙肝两对半检测结果淘汰乙肝病原携带者,致使他两年时间里20多次被拒绝录用,两年都无法找到工作。

二是侥幸进入企业的病原携带者也会在福利体检中被甄别出来,然后面临着的就有可能是被企业解聘例如,《中国青年报》200725报道,苏州企业泰金宝公司在企业的年度体检中,对员工进行了强制的乙肝两对半检测,随后将检测出的的22名乙肝病原携带者员工集体解聘。

近年来,上述这种状况已经愈来愈严重,愈来愈普遍,根据中华医学会20051月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显示,超过五成的乙肝患者因为乙肝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当前,在乙肝病原携带者这一群体中已经开始弥漫着某种无路可走的失望和迷惘情绪,在生存权利无处申诉和生活境遇无法根本改变的困局里有向非理智行为滑变的很大可能,有的甚至已经成为令人扼腕的事实。据媒体报道,近年来,在北京、浙江、重庆、西安、厦门、江西、四川、安徽、广西、成都、泉州等地已经发生了多起乙肝病原携带者因受到歧视而自杀、杀人、纵火等事件。

综上所述,鉴于就业领域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现象相当突出和普遍,为了保障广大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为了消除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庞大群体的就业歧视,使党和政府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关怀落到实处,消除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更加和谐,有必要在《就业促进法》中加入体现对乙肝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保护的内容。

 

建议

一.建议《就业促进法》在列举不得歧视的因素时,将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因素考虑进去。最好是以明确列举的方式。即:将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增补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或疾病及潜在疾病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2.建议在《就业促进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除非劳动者所患的疾病(或潜在疾病)影响到了工作能力和工作实效,否则不应当因他们所患的疾病(或潜在疾病)而对这部分劳动者区别对待。

=====================================================

=====================================================

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增加反乙肝歧视条款

一、我国就业领域存在严重针对1.2亿人口的乙肝歧视。乙肝通过血液进行传播,工作接触、共同吃饭、握手并不会传染。由于一般人群对乙肝知识的缺乏,在就业领域存在严重针对1.2亿人口的乙肝歧视,加之由于缺乏法律保护,中国十分之一人口随时面临进不了劳动力市场,被挡在劳动力市场外。近年来,乙肝歧视有越演越烈之势,根据2005年2月中华医学会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认知现状研究报告》,47%的患者担心单位如果发现他们患有乙肝后会丢失工作;52%的患者因得了乙肝后失去了获得理想工作和学习的机会。从个案来看,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04年,广东东莞富阳针织厂一百多名员工在体检中被检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辞退。近年来,甚至发生了多名大学毕业生因乙肝歧视而自杀身亡的恶性事件。而大量乙肝青壮年人群完全具有工作的能力,这是一种非常突出的结构性失业。乙肝歧视已经成为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我国国家领导人、民主党派中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各媒体非常重视乙肝歧视问题。近年来,我国国家领导非常重视针对乙肝人群的就业问题,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理事长何鲁丽多次批示并在多个场合呼吁全社会正确对待乙肝携带者。国务院领导也对乙肝携带者的来信多次进行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正是在国家领导人的关心下,才促成了公务员体检标准的修改。近年来,农工党中央、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在两会提案,要求就反乙肝歧视问题进行立法,制定《乙肝病毒者保护条例》。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凤凰卫视、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多次针对乙肝人群就业歧视问题进行反复报道,呼吁相关部门重视解决乙肝歧视问题。近年来,我国乙肝人群为争取在这个星球上的球籍,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1.2亿人民的意志理应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充分尊重和认真对待。


三、建议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中增加禁止乙肝歧视条款的提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就业涉及到人的生存问题,性命悠关,目前,我国1.2亿人口最迫切愿望的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保障他们基本的劳动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仅第二十六条、第二七条对就业歧视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将禁止乙肝歧视明确纳入。中国1.2亿人口基本的劳动权利仍然没有得到应有法律保护。这没有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注重解决促进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基本立法思路,也没有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现社会和谐社会稳定,扩大就业”的原则。社会和谐的前提是要有饭吃,中国十分之一人口的饭碗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社会难以和谐,这不符合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因此,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中增加禁止乙肝歧视条款。明确规定:不应要求求职者或已就业人员进行乙肝筛查。没有理由要求求职者或工人透露有关乙肝病毒感染情况的个人信息。也不应该强迫同事揭露此类个人信息。

[此贴子已经被金戈铁马于2007-4-6 10:13:01编辑过]

--  作者:wszh
--  发布时间:2007-3-25 16:28:00

--  

自救者天助!

每人一信!


--  作者:ycyc
--  发布时间:2007-3-25 16:47:00

--  
支持!
--  作者:八年之痒
--  发布时间:2007-3-25 17:54:00

--  

抓住机会!!!!!!


--  作者:mygod1239
--  发布时间:2007-3-25 18:34:00

--  
支持,只有战友们共同努力,我们的明天才能好起来!
--  作者:等待的心
--  发布时间:2007-3-25 18:37:00

--  

寄!!!

我要寄信!!!


--  作者:铁血柔情1984
--  发布时间:2007-3-25 20:07:00

--  
开足一切马力,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全力以赴!
--  作者:hunter0999
--  发布时间:2007-3-25 20:10:00

--  
自救者天助!
--  作者:日剑
--  发布时间:2007-3-25 23:14:00

--  

  
就业促进法草案全文公布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07年03月25日 15:21:23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5日全文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就业促进法草案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草案,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今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就业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将就业促进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大举措。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就业促进法草案将根据本次征求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适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于2007年4月25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各界群众则可以将自己对就业促进法草案的意见,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或登录中国人大网(网址:www.npc.gov.cn)直接发表意见。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介绍,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14次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也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此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05年和2006年全文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和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劳动合同法草案共征集到各方面的意见近20万条,创造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一项新纪录。

http://news3.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3/25/content_5893699.htm


--  作者:玄机321
--  发布时间:2007-3-25 23:33:00

--  

我不知道这是不是我最后的希望.我已经被现实伤的太深太深......


--  作者:ihatehbv12345
--  发布时间:2007-3-26 8:29:00

--  

登录中国人大网(网址:www.npc.gov.cn)直接发表意见。----

我登陆后看不到在哪里发言啊?斑竹和知道的战友贴出来一个链接吧!急!!!急!!!急!!!急!!!急!!!急!!!急!!!急!!!

明天就再写一封信给法制办!

建议大家结合自己被歧视的经历写!尽量用真实的姓名、地址给法制办写信!


--  作者:jiangminglei
--  发布时间:2007-3-26 8:54:00

--  点击群众信箱 [email protected] 这个邮箱地址给人大写信
肝炎病毒携带者在我国有近10%的比例,这部分人就业是受歧视的。

      除非劳动者所患的疾病(或潜在疾病)影响到了工作能力和工作实效,否则不应当因他们所患的疾病(或潜在疾病)而对这部分劳动者区别对待。

      建议学习发达国家的做法,把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结果作为个人隐私,在就业体检中废止检查"乙肝五项"和肝功能的常规,以确保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常工作和学习的权利不受侵犯。

      加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保护,各单位对乙肝标志物检测结果不得随意公开。

      卫生主管部门要制订对乙肝检测的规范性文件,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检测的招工和入学体检,初检时不应进行检测,初检肝功能结果异常者,进入复检程序时才可以检查。

      建议审查易导致乙肝歧视的十五部法律。消除乙肝歧视,立法必须先行。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3-26 8:56:02编辑过]

--  作者:kfchot
--  发布时间:2007-3-26 9:09:00

--  

在线反映意见,点击总则,察看第五条,点击修改。写出自己的意见,提交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写出自己的意见,然后提交。统一入口链接为:

http://www.npc.gov.cn/lawforum/flatform/notion_index.jsp

大家多留言!争取成为全国人大法制办在第一次总结的时候,乙肝问题是最严重的社会问题。


--  作者:ihatehbv12345
--  发布时间:2007-3-26 9:10:00

--  
记得去这里写写《就业促进法》意见啊!http://www.npc.gov.cn/lawforum/flatform/notion_index.jsp?flid=F173AFEF-C4F2-4D5B-9CAE-4D09A29C6B46
--  作者:ihatehbv12345
--  发布时间:2007-3-26 9:18:00

--  

大家尽可能发动战友写!自己也要经常写电子邮件!写信效果会更好啊!


--  作者:swordhsh
--  发布时间:2007-3-26 9:27:00

--  
有用吗???政府都顾左右而言他,真为自己是个中国人而悲哀!
--  作者:ihatehbv12345
--  发布时间:2007-3-26 9:47:00

--  
努力未必成功,但是放弃一定意味着失败!战友们,努力!
--  作者:abao23
--  发布时间:2007-3-26 10:22:00

--  
全国人大
群众信箱: [email protected]

--  作者:日剑
--  发布时间:2007-3-26 10:45:00

--  

笔者已向人大法工委写信:

强烈建议:
   

一.《就业促进法》在列举不得歧视的因素时,将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因素考虑进去。最好是以明确列举的方式。即:将原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中“……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增补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或疾病及潜在疾病(如乙肝病毒携带)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二.在《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七章  法律责任中或其《实施细则》中增加禁止乙肝歧视条款,明确规定:1)除非劳动者所患的疾病(或潜在疾病)影响到了工作能力和工作实效,否则不应当因他们所患的疾病(或潜在疾病如乙肝病毒携带)而对这部分劳动者区别对待或歧视。2)有关部门应全力以赴在全国范围内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在招工入学入托时可实行查验有否全程注射乙肝疫苗的证明或记录,凡没有全程接种乙肝疫苗的应自费补种,否则不予开入职入学入托证明!3)严禁医院、防疫站等医疗卫生机构在体检中对求职者或职员进行非医学需要的乙肝筛查。有关单位不得要求求职者或职员透露或泄露有关乙肝病毒感染情况的个人信息。违者罚款1020万元,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18 23:42:12编辑过]

--  作者:ponsy
--  发布时间:2007-3-26 11:53:00

--  

写意见的时候,不能在WORD里面写好了再复制,这个系统做的有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