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肝胆相照乙肝论坛 -- 携带者权益 ---- <html><font color=red face=黑体 size=5 >劳动部卫生部新规定:任职体检不得检查乙肝</font></html> (http://www.hbvhbv.info/forum/viewthread.php?tid=658867) |
-- 作者:汪 -- 发布时间:2007-5-30 17:37:00 -- <html><font color=red face=黑体 size=5 >劳动部卫生部新规定:任职体检不得检查乙肝</font></html> 两部委:任职体检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 新华网北京5月30日电 记者30日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 意见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http://news.163.com/07/0530/17/3FONTFKQ0001124J.html ===================================================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 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来源: 培训就业司 www.molss.gov.cn/gb/zxwj/2007-05/30/content_179851.htm [此贴子已经被金戈铁马于2007-5-31 8:42:0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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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汪 -- 发布时间:2007-5-30 17:42:00 -- 广东乙肝歧视第一案:东莞伟易达遭乙肝带菌者告歧视 香港《都市日报》2007年1月26日
本报记者昨日下午就此案致电香港伟易达查询,在听了记者对该案的简略叙述后,伟易达职员?记者等候,但不久电话就转为留言,未对此案作出正面响应。伟易达是本港电子消费品生产商,公司在内地东莞、清远设厂,公司在全球10个国家聘用3万员工,港交所上市编号303。 原告李飞则对本报表示,「我身为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无情的剥夺了劳动权,因此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正义,争取我们的合法权益。」 据悉,代理此案的是有「打工者保护神」之誉的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周立太律师,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赞成乙肝携带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告,告,才能进步!」 搵工屡碰壁饱受歧视 现年23岁的李飞出生于湖北一个农民家庭,靠?亲朋资助及勤工俭学的收入,艰难地完成了大学学业。 本以为毕业后可以大展宏图,实现自己多年的梦想,不料却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饱受歧视:2005年7月他到该职业技术学院报到后,被判体检不合格,协议书也被退回。 无奈之下李飞只好南下东莞找工作,但也因乙肝问题而被多家大型企业拒录用,去年7月,李飞到位于东莞寮步镇的港资企业伟易达集团应聘。 据李飞介绍,他于7月6日向东莞伟易达集团投了简历,申请的职位是电子工程师,7月11号,伟易达致电通知李飞去面试。面试很成功,公司主管打算录用,7月16日主管打电话通知李飞7月18日报到办手续。7月18日上午,在经过伟易达公司一位香港经理的复试后,办理入职手续,还复印毕业证,学位证等,工资也已经谈好,将这些资料交到人事部后,李飞就于当天下午参加工厂?面体检,公司人事告诉他如果体检合格就可以上班。 7月19日上午9时,李飞打电话到人事部询问体检结果,李被告之是「小三阳」(乙肝带菌者),拒绝李飞去上班。 在无奈和绝望中,李飞获得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的支持,决定以法律途径维权反歧视,李飞说:「虽然我还要继续为找工作而奔忙,既没有太多的时间,也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我一定要讨还一个公道。」 乙肝带菌者不是乙肝病人 肝胆相照权益版版主陆军在接受采访时指,中国内地的乙肝携带者多达1亿2千万,占总人口的10%。近年众多的乙肝携带者在读书、就业、社交等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遇到很多歧视,成为饱受歧视的特殊弱势人群,且这种状况正日益严重。他表示,乙肝小三阳者属乙肝携带者,肝功能正常,不是乙肝病人。 (都市) 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乙肝携带者状告上海公司拒聘要求公开道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22:15 上海青年报 昨天下午1点半,66岁的女律师瞿坚替她的委托人--23岁的大学生陈龙(化名)将一纸起诉书交到了南汇区人民法院,状告台资企业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独资子公司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陈龙是乙肝携带者而将他拒之门外。“如果可以立案的话,这将是上海第一起‘乙肝歧视诉讼案’。我们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乙肝携带者的正当权益。”瞿坚说。 本报记者 朱文娟 事件 “携带乙肝”求职被拒 2005年12月6日,即将从江苏省某大学电子信息技术系毕业的陈龙应聘了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过层层筛选,他顺利通过了面试、口试和笔试,并于次日拿到了《录用通知书》。瞿律师给记者看了《录用通知书》复印件,上面写着“陈龙同学:承蒙参加本公司之校园征才活动,经多方的评核下,您已被正式录取,竭诚地欢迎加入ASUS的工作行列,共同为华硕的远景一起努力。”《录用通知书》还就陈龙到公司正式报到后的工资做出了约定,并提及“请于办理录取手续后尽快择期自费至当地市级医院进行体检”,通知书上在注意事项中写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乙肝表面抗原於报到后须在公司指定之医院复检”。 尽管之前陈龙曾因为体检查出乙肝携带而被其他企业拒绝录用过,他还是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按照要求到当地医院进行了体检,并将显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其他各项检测结果包括肝功能均正常的体检结果邮寄到了该公司。 12月28日,公司寄出了“解约证明”。记者在复印件上看到,“解约证明”上印有“因体检不合格(原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故按照协议书注明之相关规定,解除协议”的字样。随后,三方协议书也被退回。 网友 支持起诉反对歧视 当时,陈龙登录了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在这里,他发现原来众多的乙肝携带者网友大多有着和他类似的受拒经历。为了讨回公道,2006年10月,陈龙将自己被华硕拒录的证据寄给了该论坛权益版版主陆军,他在信中写道,“作为一名乙肝携带者,希望我的行为可以帮助到更多的乙肝携带者,可以有助于推翻歧视,消除歧视,让越来越多的乙肝携带者不再遭遇就业歧视”。 了解到陈龙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想法后,“肝胆相照论坛”和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共同成立了志愿者援助小组,他们协助陈龙联系了上海广厦律师事务所的公益律师瞿坚,请她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很多网友也纷纷发帖表示对他支持和鼓励。 2月27日,陈龙委托瞿坚律师将华硕电脑旗下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到了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赔偿并公开道歉 昨天下午,记者联络上了目前已经在镇江某化工企业工作的陈龙。“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虽然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属乙肝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并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他告诉记者,他认为这家公司在他初试复试均通过并已谈妥聘用条件的情况下以“乙肝携带者”的原因拒绝聘用他,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使他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他认为,这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使他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记者在起诉书上看到,陈龙“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128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就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公开道歉。” 记者从南汇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是否受理,将在一周内做出答复。 律师观点 希望就业歧视现状有所改变 “因为证据确凿,这个案子是相对比较好打的。但是由于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欠缺,探讨具体赔偿问题可能会有一定难度。”瞿坚告诉记者,国外有《反歧视法》,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欠缺,国内一些受到歧视的人想要讨回公道则只能通过调解进行解决。“我们希望通过这些个案对就业歧视现状有所改变,推进立法进程。” 公司表态 当时招聘规则有欠缺 昨天下午3点半,记者拨通了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电话,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李小姐告诉记者,“当时是2005年12月,正是我们公司建立之初的时候,我们第一次进行招聘,由于经验欠缺,所以借鉴了其他公司的一些招聘规则。后来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2006年初我们已经进行了改善,现在不会再发生这样的事情了。”李小姐还表示,愿意和陈龙进行沟通,“如果他愿意的话,还可以到我们公司应聘,我们不会再有任何歧视的。” 陈龙回应 没有歧视的环境太重要了 “我不会再回去的。”小陈一口否定了这个提议,他告诉记者,虽然目前他所在的这家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与他的专业并不对口,但可贵的是这家公司没有歧视,在知道他是乙肝携带者的情况下,仍然招聘了他。他说,“对我来说,一个没有歧视的环境太重要了,因为现在歧视的公司太多了。” 维权志愿者说 根本解决在于立法 “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多年来一直在从事反对乙肝歧视的公益工作的陆军:“目前乙肝携带者在学习、就业等方面受到的歧视越来越严重了,最近至少已经有6个受歧视者找到我,希望我们能帮助他们打官司。”由于目前正在收集证据,陆军表示不愿透露涉及的6家公司,但记者了解到,这其中不乏国际知名大公司。“乙肝歧视就象一列奔驰的列车,我们希望能够通过一个个个案起到刹车的作用,但这股作用力的惯性太大,仅仅通过个案太难了。要根本解决仍然在于立法。” 进展 《就业促进法(草案)》审议 令陈龙和陆军们开心的是,今年2月26日,《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这部法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这对饱受就业歧视的弱势群体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陆军说,“遗憾的是,这部法律在列举不得歧视的因素时遗漏了‘乙肝携带’和‘艾滋携带’,一亿两千万乙肝携带者这一庞大人群受歧视的现状应该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我们呼吁立法部门能够把乙肝携带和艾滋携带列入这部法律保护的范畴”。 数据 我国的乙肝携带者多达一亿两千万,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十。2005年1月,中华医学会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显示,52%的乙肝携带者因为乙肝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47%的乙肝携带者担心单位如果发现他们患有乙肝后会失去工作。 相关案例 2007年1月,湖北大学生顾波(化名)将东莞市一家港资企业告上法庭,称对方“乙肝歧视”而未将其录用。当月26日,东莞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2004年,乙肝携带者***因被安徽芜湖人事局拒绝录用公务员而起诉,被称为“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该案一审胜诉。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直接导致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出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取消对公务员乙肝携带者的歧视待遇。 2004年10月,乙肝病毒携带者朱小艳状告江苏省铜山县人事局,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该案被媒体称为“江苏首例乙肝歧视案”。 2005年5月,湖南娄底市考生常路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省国税局在招录职工时对携带乙肝病毒的人进行歧视。该案一审败诉。 2005年6月,一位姓王的先生状告深圳航空公司在招录职工时对乙肝“三抗”呈阳性的人进行歧视。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2005年5月,四川大学生凌云(化名)状告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对乙肝携带者进行歧视,事后双方进行了庭外调解。 上海《青年报》供稿 [此贴子已经被金戈铁马于2007-5-30 19:27:0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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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zxyhxy1985 -- 发布时间:2007-5-30 17:48:00 -- 《22名员工因携带乙肝病原被辞退》报道追踪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5/18/content_1763956.htm
事后,吴伟、赵强、方娟3人向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定撤销自己与泰金宝签署的离职协议等四项申请。5月5日,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驳回了3人的仲裁申请,认为:“申诉人关于强迫离职的观点,因缺乏确凿有效的证据,本委难以认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是有效的”。 针对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了公益律师团队进行了研讨,律师们认为,这3名员工的离职显然是被强迫的,员工提交的两段录音以及当时公司强令离职的电子邮件都证明了这一点,证据非常确凿有效。因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很显然是无效的。 北京益仁平中心的负责人、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的版主陆军表示,在工作和学习场合不进行乙肝检测,是国际惯例。因此,外资企业尤其是国际知名企业,更应该遵循这一国际惯例,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 江苏:22名公司员工因携带乙肝病原被辞退 2007年02月05日 中国青年报 http://news3.xinhuanet.com/legal/2007-02/05/content_5696469.htm
1月31日下午,吴伟、赵强、方娟向江苏省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撤销他们与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金宝光电)签署的离职协议。 两个月前,吴伟、赵强、方娟都是泰金宝光电的员工,但是去年11月1日公司**的一次体检改变了他们的命运。体检后1个月左右,他们3人先后被公司要求自动离职。事后他们才知道这次全公司共有22名员工被要求自动离职,因为他们在体检中被查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有的是“小三阳”,有的是“大三阳”。 公司要求员工离职,却在证明书中说是员工提出离职申请 吴伟几年前从外省来到吴江市工作,2005年9月应聘进入泰金宝光电,担任高级工程师一职,试用两个月后和公司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 据记者了解,泰金宝光电隶属于泰金宝(苏州)电通集团,该集团在泰国的总公司泰金宝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为台湾金宝电子集团之关系企业,是泰国第一大出口厂商。泰金宝(苏州)电通集团旗下还有一家泰金宝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金宝电子),外界通常把泰金宝光电和泰金宝电子合称为泰金宝公司。泰金宝公司目前约有5000名员工。 吴伟几年前和一名吴江籍姑娘结了婚,现在有一个两岁的孩子,他在泰金宝光电工作期间获得过公司的奖励,还是公司篮球队的主力队员。 生活的转折点出现在2006年11月1日。当天,吴伟和他的同事一起参加了公司**的“福利体检”,体检通知单上还写着“应客户的需要”。泰金宝公司是典型的代工企业,其中泰金宝光电生产的打印机都是供应给惠普公司的。体检是由吴江经济开发区体检中心上门进行的,内容主要包括胸透、抽血、视力等,程序很严格。 吴伟以前的体检包括当初进公司时的体检都是很健康的,但2006年11月26日,他所在部门的课长却突然找他谈话,说他的体检结果是“小三阳”,公司要求他马上自动离职。 吴伟并没有马上自动离职,而是又到医院检查了肝功能和DNA,结果都正常,医生还说他只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而且基本上没有传染性。于是,吴伟又去和课长及人事部经理沟通,表示可以每半年定期体检。但公司没有任何让步的表示,坚持让他自动离职,并于12月5日给吴伟发送了一封邮件,附有《自动离职通知单》,要求他第二天必须离开。12月7日,吴江只好黯然离去。 赵强比吴伟提前一周离开,原因是体检中被检查出“大三阳”。 赵强在2005年7月大学毕业后就来到泰金宝公司工作,试用两个月后也和公司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赵强当初进公司时和吴伟一样,体检也没什么问题。此次体检后,11月29日经理找赵强谈了话,第二天,赵强便离开了公司。 方娟在2003年公司刚刚在吴江建厂时就加入了,并于2005年10月续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但她此次也因为被检查出“小三阳”而被公司要求自动离职。 记者看到了泰金宝公司给赵强出具的离职证明书,在“离职原因”一栏中写的是“个人原因”,而在“备注”一栏中还注明:“本公司与该员(工)签有合同,因该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勉强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目前虽与该员(工)无劳务关系,但仍保留各项法律追溯权。” “明明是公司强迫我们离职,但离职证明书中却像是我们主动辞职。”吴伟告诉记者,当时在和公司沟通时,人事部经理曾说,如果不自动离职,公司总能找到理由让他离职,到时候一分钱也拿不到。 吴伟离开公司后不久发现,和他同一批离开公司的竟然有22人,都是因为被查出“小三阳”或“大三阳”,即都是乙肝病原携带者。“公司管理人员跟我们都是一对一谈话,员工之间互相都不了解其他人被要求离职的情况。” 录音证据道出被解聘的真正原因 此次离开公司的22人中,有21人只拿到了1至3个月不等的工资补偿。只有刘露,除了拿到3个月的工资补偿外,还拿到了3个月的医疗补偿金,共计1.8万元。 刘露在这次体检中被查出“小三阳”,于今年1月10日才离开公司。她在进入泰金宝公司之前就已经知道自己是“小三阳”了,当时是找了一名“枪手”顶替她体检才得以进入公司的。但这次体检由于相当严格,每名员工都要当场拍照,刘露终究没能逃过这一“劫”。 不过,刘露的法律保护意识相当强,她和人事部经理进行了多次沟通,并且都录了音。 去年12月7日,刘露先后与泰金宝公司人事部的黄怡祯经理和刘明忠经理进行了对话。 刘露在和黄怡祯经理对话时表示,“小三阳”对工作不会有很大的影响,而且现在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也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只要经检查排除了肝炎就算合格。黄怡祯对此的回应是,公务员不需要吃住在一起,而公司员工需要过集体生活,吃饭用的是公共餐具,万一有口腔溃疡等疾病,就很容易发生传染。刘露等人不适合集体生活,公司是为了保护其他员工才这样做的。 而刘露在和刘明忠经理对话时则表示自己应该拿到6个月的医疗补偿金,而刘明忠表示如果公司是以乙肝原因解雇刘露,可以付6个月的医疗补偿金,但公司并不是以这个理由解雇刘露的,他还问刘露:“如果公司以你不胜任工作解雇你呢?”刘露反问:“我不能胜任的理由在哪里?”刘明忠回答:“就看经理怎样让你不胜任。公司要解雇一个人,只要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解决,不胜任不需要太多的理由。”他还说,“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的,可是跟企业的利益是相冲突的。你要按照法律,我们会有另一套法律应对你。” 在和公司沟通无效后,刘露并没有马上离开公司,而是拒绝在解聘合同上签字。公司要她在食堂就餐自带餐具,后来又放出话来,说如果她还不同意解聘,就把她的身体状况公布在长三角地区台企联盟网站上。刘露知道,如果公司真这么做,以后她就很难在吴江一带的台资企业里找工作了。 最后,刘露在一名志愿者律师的支持下,获得了1.8万元的赔偿金。 “侵犯了就业平等权” 刘露和两名人事部经理的对话录音被吴伟等3人作为证据提供给了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证明公司确实是强迫他们离职的。 吴伟认为,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都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乙肝病原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不能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和保育工作外,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 吴伟表示,泰金宝公司仅因为他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而歧视他,强迫他离职,不仅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还严重打击了他的就业信心。 吴伟等3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包括4项,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强迫申请人离职的行为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平等就业权;请求依法裁定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离职协议,裁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损失2500元,交通费150元,体检费150元;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实际上,刘露也曾经尝试过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先到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但工作人员说由于是开发区的企业,所以应该到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人事劳动局去解决此事。那里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公司要解雇她确实很容易,让她不要再告了。劳动仲裁部门的态度让刘露寒了心,“这些企业都在开发区里,开发区不可能为难他们的。” 记者也注意到,泰金宝电子曾被评为2004年度吴江经济开发区纳税大户和2004年度吴江经济开发区文明企业,泰金宝光电则被评为2004年度吴江经济开发区出口大户。 记者了解到,在吴江市,尤其是吴江经济开发区,有很多台资企业,而且大多数台资企业都对员工有严格的体检标准。如亚旭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都要求应聘员工血疫检验正常,华腾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要求应聘员工到吴江经济开发区体检中心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必须要有肝功能两对半合格证明。 1月31日中午,记者来到泰金宝公司,希望就此事采访人事部的黄怡祯经理,她在得知记者来意后首先表示要向领导汇报一下,大约半分钟后告诉记者,由于记者没有预约,而当天工作很忙,没时间接待记者。记者询问是否有22名员工被集体解聘一事,她表示自己不太清楚此事。她让记者留下了联系方式,并表示会和记者联系。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没有接到泰金宝公司方面的电话。 记者随后在泰金宝公司厂区外转了一圈,遇到该公司几名员工,他们均表示未听说过此事。记者询问如果知道自己身边的同事是乙肝病原携带者时会怎样,几位员工的回答各不相同,有的知道不会传染,有的则表示有顾虑,担心会被传染。 国内在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权益方面尚存法律空白 1月31日下午,记者在采访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施春芳科长时,他表示,欢迎这些被解聘的员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申请仲裁,并说,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施春芳告诉记者,吴江市的企业因为携带乙肝病原而解聘员工的案例并不多见,不少员工没有维权意识。前几天,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刚刚仲裁了一起类似的劳动争议,被解聘员工获得了企业的经济补偿,双方对仲裁结果都比较满意。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而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也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为合格。 苏州市卫生局曾在2004年12月1日推出《苏州市体检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检测规范》。吴伟等人从事的工作只需要做一般健康检查,《检测规范》规定,此类体检中ALT(肝功能化验中的谷丙转氨酶指标)为必查项目,如有异常或正常者本人及单位提出要求,可进一步检查“两对半”。这份规范被认为是开了反乙肝歧视的先河,但由于只是一份行政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实际实施情况并不乐观。 施春芳表示,企业有用工自主权,如果在招聘员工时检查出“小三阳”或“大三阳”,企业有权决定是否录用。但在职员工被查出携带乙肝病原时,企业不能随意解雇员工,一般会先给6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之后可以延续,也可以和员工协商进行一定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他认为,企业也有企业的考虑,比如怕传染给其他员工,而目前国内在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权益方面还有法律空白,国家应该尽快制定《促进就业法》,并把相关保护措施列入法律中。 施春芳在看到吴伟等3人的仲裁申请书后表示,一切将按照规定处理。但他坦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显然很难支持,劳动仲裁部门一般不处理这类要求。 不敢告诉新公司自己是乙肝病原携带者 目前,吴伟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果并不抱什么希望,在志愿者律师的帮助下,他已经拟好了民事起诉书,一旦劳动争议仲裁没有被受理或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就直接向法院起诉泰金宝公司。不过他也觉得,他们很难再回到泰金宝公司工作了。如今这样做,也只是为了讨个说法。 令吴伟遗憾的是,现在他找不到另外十几名被解聘的员工,“他们大多是外地人,是一线操作工,连说话的机会都没有,就被公司解聘了。听说他们多半都已经离开了吴江。” 吴伟告诉记者,自己目前已经找到了一份新的工作,但还没有决定是否要去,因为他还在担心新的公司是否在乎他的乙肝病原携带者身份。 刘露也同样找到了一份新的工作,但是她也不打算告诉公司实情,“很担心再发生这种事情。”她也曾想做一个为乙肝病原携带者维权的“先驱者”,但“现实太残酷了,不是我们这种情况的人,没办法理解我们所遭受的压力”。 赵强在南京找到了一份新工作,就等着签约了,因为南京那边体检不严。他说:“眼前那么多工作等着你去做,而且你都能做,但就是这最后一道关把你给拦住了,你说痛苦不痛苦?” 吴伟等人的维权行动得到了“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陆军的大力支持,论坛里的“战友”也给了他们很多帮助,吴伟去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当天,就有一名“战友”特意从江苏昆山赶到吴江协助吴伟他们。 陆军介绍,他们曾经对国内外的乙肝歧视状况做过长期的调查和研究,他们了解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存在如此严重的“乙肝歧视”现象。他认为,企业大量发生严重的乙肝歧视行为,这种现象揭示出了中国缺乏对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他告诉记者,他们和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多次沟通,希望在今年的“两会”上建议取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就业限制。 (文中吴伟、赵强、方娟、刘露皆为化名) [此贴子已经被金戈铁马于2007-5-30 19:38:4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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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second1 -- 发布时间:2007-5-30 17:51:00 -- 中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状告诺基亚 作者:英国《金融时报》王明(Mure Dickie)
http://it.sohu.com/20070314/n248713393.shtml
一位中国求职者昨日对芬兰通讯设备制造商诺基亚(Nokia)提起诉讼,指控诺基亚的一家中国分公司以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雇用他。 这起极不寻常的诉讼突显出,乙肝病毒携带者开始通过法律渠道,挑战被他们称之为对中国约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地方病歧视。 中国企业往往拒绝雇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尽管该病毒主要通过生育、性接触或受污染的针头传播。 然而,这位李姓(他要求仅透露其姓氏)的求职者称,诺基亚东莞分公司在一次公司安排的体检后,取消了雇用他的计划,这令他感到震惊。 诺基亚强调,其全球政策规定,聘用决定不得受到求职者是否是乙肝等慢性病患者的影响,除非其身体状况使其无法胜任工作,或对他人构成了“严重危险”。 诺基亚中国通讯业务主管托马斯•琼森(Thomas J?nsson)表示:“我们正在调查此事。如果东莞分公司犯了错误,我们将追查到底,并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来纠正错误。” 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因歧视等问题将企业、甚至政府机构告上法庭。然而,这些诉讼人常常遇到法律规定模糊、法庭判决不一致和裁决执行不利等问题。 健康维权人士陆军表示:“ 中国2004年出台了一项全面但措辞含糊的法律,明文禁止歧视乙肝受害者。中国卫生部表示,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地”生活、工作和学习。然而,官方规定却禁止乙肝病毒感染者在食品等行业中工作,政府部门有时甚至将他们列入黑名单。 译者/何黎 译者/何黎 [此贴子已经被金戈铁马于2007-5-30 19:43:1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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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孤独求败 -- 发布时间:2007-5-30 17:57:00 -- 我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将于19日在安徽公审 来源:《北京青年报》2003年12月17日08:42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1/2250311.html
======================================= 1611位公民联名呼吁对31省市公务员招考规定进行违宪审查
[此贴子已经被金戈铁马于2007-5-30 20:22:1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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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mfd20008 -- 发布时间:2007-5-30 18:17:00 -- 民间“护肝第一人”上书总理 第四天就获反馈
[此贴子已经被金戈铁马于2007-5-30 20:39:0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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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金易04 -- 发布时间:2007-5-30 18:18:00 -- 春节前夕,全国乙肝病毒感染者自发组织的公益网站“肝胆相照”的版主“金戈铁马”从河南来到北京,向农工民主党参政议政部调研处呈交了一份材料:“关于乙肝歧视的案例”。
=========================== 国内最大乙肝公益网站建言全国人大 本报记者 李建明 见习记者 吴纪攀 市场报 2006年04月24日08:42
据最新数字,我国目前有1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染和母婴传染。目前的患病人群主要集中在20多岁以上的人群。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会通过吃饭,接吻等日常接触发生传染。解放军302医院曾经作过一个实验,慢性乙肝患者在和自己爱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且育有子女的情况下,传染给对方的几率为6.46%。 《市场报》 (2006-04-24 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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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信念 -- 发布时间:2007-5-30 18:38:00 -- 我们应该建议,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此文操作,怎么处罚的问题,我去写,大家给顶上去,谢谢拉! |
-- 作者:bln -- 发布时间:2007-5-30 18:39:00 -- 以下是引用金戈铁马在2007-3-18 18:58:00的发言:
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提出乙肝提案,让我们记住他们的名字吧! 最近几年的两会,乙肝问题一年比一年受到重视,今年两会,在肝胆相照论坛、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鉴康网等的努力下,有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公民人士提出了反乙肝歧视的提案、议案、建议,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其中,肝胆相照论坛协助撰写了8个提案、议案、建议,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协助撰写了5个提案、议案、建议。 这些代表和委员有: 全国人大常委袁汉民、 全国政协常委任玉岭、 全国政协常委冯培恩、 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 全国人大代表黄洁贞、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首席专家,卫生部艾滋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邵一鸣、 全国政协委员何悦、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李方平、 北京地坛医院主任医师蔡皓东。 让我们名记住这些名字吧!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乙肝歧视问题是一个重大社会问题,中国没有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是能够轻易解决的,所以需要我们持续不断的推动。 ——在两会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袁汉民表示,目前就业促进法草案在解决就业歧视等问题上显得有些“软”,还要好好修改。 “前年有一个肝炎病毒携带者参加公务员考试,成绩很好,但因是肝炎病毒携带者,最后没有被录用。”袁汉民举例说,“肝炎病毒携带者在我国有相当的比例,这部分人就业是受歧视的。”(新华网 2007年2月27日) ——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认为,应该在《就业促进法》中,加入体现对乙肝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保护内容的建议。 同时,周洪宇代表还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制定〈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的再建议》。 ——全国政协常委任玉岭向“两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强烈关注乙肝病毒携带者人群,改善乙肝病毒携带者人群生存环境”的提案。 ——全国政协常委冯培恩教授也呼吁制定《乙肝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 冯培恩说:“一名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就因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在两年的求职经历中,被用人单位20多次拒之门外。这名研究生正是我的学生。”冯培恩呼吁,全社会都来关心乙肝病原携带者,希望国家尽快制定相关条例,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浙江日报》2007年3月10日) ——出席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的何悦委员也向大会递交提案建议,在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中具体规定反就业歧视内容,促进公平就业。 何悦认为,目前我国各地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较为严重的就业歧视。就业歧视不仅表现为对女性、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歧视)和残疾人的歧视,而且表现为年龄、民族、姓氏、外貌、身材、学历、身体状况(如乙肝)、血型、经验、属相、地域、婚姻状况、生育状况、星座等方面的歧视。何悦建议在《就业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中应明确“就业歧视”的定义。我们建议“就业歧视”的定义为:指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身份、地域、年龄、身体残疾、婚育状况等因素,对劳动者采取的具有取消或者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天津日报》2007年3月7日)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首席专家,卫生部艾滋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邵一鸣认为要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是加强科普宣传,让公众认识到乙肝病毒是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进行传播,日常社会活动和一般生活接触均不会传染;二是加强对医药广告的协调监管力度。现在一些乙肝医药广告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刻意夸大乙肝危害性,造成了不必要的“乙肝恐惧”。 ——身为医生的粤籍全国人大代表黄洁贞也同样准备了一份《关于规范乙肝检测的建议》。建议说,卫生主管部门要制订对乙肝检测的规范性文件,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检测的招工和入学体检,初检时不应进行检测,初检肝功能结果异常者,进入复检程序时才可以检查。(《羊城晚报》2007年3月18日) ——2007年3月12日,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李方平和北京地坛医院主任医师蔡皓东联合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一份“公民提案”,建议建议审查易导致乙肝歧视的十五部法律。 [此贴子已经被金戈铁马于2007-5-30 21:00:1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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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信念 -- 发布时间:2007-5-30 19:02:00 -- 有些群众有疑问,我发了如下评论,大家去顶上去,让他们看看我们的力量吧!!!!!!!!!!!!谢谢各位!!!!! 我说两句: |
-- 作者:TGGKTZGJ -- 发布时间:2007-5-30 19:07:00 -- 强烈支持!!!!!!!!! |
-- 作者:682256 -- 发布时间:2007-5-30 19:49:00 -- 强烈关注。 |
-- 作者:hcwaidezy -- 发布时间:2007-5-30 19:55:00 -- 看到一丝希望 期待会更好·![em07] |
-- 作者:kaofule -- 发布时间:2007-5-30 19:57:00 -- 严重关注 |
-- 作者:信念 -- 发布时间:2007-5-30 20:01:00 -- 建议大家在看那个报道时: http://news.163.com/07/0530/17/3FONTFKQ0001124J.html 1、顶相关帖子,科普大众,辟谣。 2. 留言,表示有很多人关注这个问题,让两部委觉得自己做了个好事,鼓励他们一下。 |
-- 作者:feng370 -- 发布时间:2007-5-30 20:03:00 -- 我一定要支持,我们的权益啊,当初大学毕业我也是因为这个被山东煤矿安全监督局给拒绝的,现在生存都困难啊 |
-- 作者:秋叶满天 -- 发布时间:2007-5-30 20:11:00 -- 好消息,吼几下----------郁闷几十年了 |
-- 作者:xyx_1234 -- 发布时间:2007-5-30 20:14:00 -- 哎~~战友们~~这只是个意见~~请看清楚~~是意见~~~~有没哪个跟 老胡同志有联系的~~去拜托老胡出个法律法规 强制执行呀~~ |
-- 作者:xhxiao -- 发布时间:2007-5-30 20:17:00 -- 开始有些进步了,但还是郁闷,就怕上面说的一套,下面做的又是一套.而且又没个规范和细则,估计执行起来时,一样会遇到问题点.但多少还是欣慰一点了.感谢所有为此而付出努力的人们.再次谢谢了! |
-- 作者:xyx_1234 -- 发布时间:2007-5-30 20:19:00 -- 兄弟姐妹们~~赶紧都来投票吧~~~ http://society.people.com.cn/GB/56023/56029/579328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