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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为何我行我素

:西安晚报
昨天,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国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被调查的家大型国企中明确表示入职体检要进行乙肝检测的高达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国企乙肝歧视的专项调查报告。(2月日《京华时报》)
去年2月,人保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文:禁止入学、就业体检及开展职工健康体检时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但禁令执行一年来,的“违禁率”却令乙肝病毒携带者寒心。而发人深省的更是,这次调查的还全是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大型国企。“乙肝歧视”,愚不可及。事实已反复证明,支撑着“乙肝歧视”的所谓理由即“传染危害”是被放大的。现在一些单位坚持“乙肝歧视”,这并非是所谓的“法盲”,而是明知故犯。
有句话叫做有恃无恐——之所以无所恐,总是因为有所恃。那么这些企业有禁不止,恃的恰恰是违法成本太低。去年江苏吴江市曾处理了一起“乙肝就业歧视”行政投诉案件,一家公司因强迫求职者在入职体检中检测“两对半”,而被罚款元。这也是自《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国内首个因对“乙肝歧视”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例。违法必究,还应执法必严,而元的罚款显然太轻,对于财大气粗的企业可谓“不值一提”。
如果说对“乙肝歧视”不出拳,遂使歧视者有恃,那么出了拳但“温柔”,一样会使歧视者有恃。对用人单位而言,只是很低的违法成本,自然难以遏制其违法行为。作为全国首例此类案件,元的罚款额客观上起了一个标杆作用。导向如斯,更难真正对进行“乙肝歧视”的企业起到震慑作用。与之相对应的是,劳动者反歧视维权成本太高,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面临的仍是投诉难、立案难、举证难、胜诉难、赔偿难。要消除“乙肝歧视”,立法保障是第一步,颁行了法律法令后,还要有具体行政措施和司法措施来保障落实。另外,现有法律法规本身也要做技术性的调整,只有提高违法成本,法律法规才有足够的威慑力——这恰是“违禁率”的一个主要警示意义。
(文奚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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