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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正文
防范职业病,您了解多少?1 2011年04月25日厦门网厦门晚报
  我市职业病投诉处理满意率达98,在全国率先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模式
  明日,市区两级卫生监督部门将在12个场所现场接受职业病咨询与投诉
  12场现场活动
  等您参加
  4月26日,我市市区两级卫生监督部门将在12处外来人员聚集场所开展现场活动,与劳动者零距离互动,分发职业病防治宣传资料,并接受投诉与咨询。
  现场活动的具体地点如下:瑞景商业广场大门口、人才交流中心、凯旋菜市场周边、群洪商业城周边、上李农贸市场周边;高殿文化中心;集美霞悟广场、集美新源路长宏电影院门口;海沧新垵中路路口(大榕树下);翔安火炬产业区(翔安)翔虹路18号;同安区银湖广场(区政府斜对面)、同安集中工业园门口。
  文图钟芙赖荔芳
  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实施9周年纪念日,将开展宣传周活动,主题为“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
  我市于2003年8月设立投诉电话,市、区卫生监督部门认真对待每一起投诉,接到投诉后都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者。据统计,投诉者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率达98,确实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及权益。
  在今年职业病宣传周到来之际,我市卫生监督部门对劳动者投诉的典型职业病案例进行解读,并就职业病防范、维权等向劳动者支招。
  案例
  办公人员患肝癌
  要求检测职业病
  2010年6月,一名投诉人向市卫生投诉受理中心反映,在公司工作6年,2009年4月在第一医院确诊患有肝癌,要做职业病诊断,公司拒绝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要求查处。
  接到投诉后,卫生监督员调查发现,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基本不属实,投诉人为公司管理人员,办公场所与生产车间不在同一地址,平时不需要到生产车间,无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依据有关规定,投诉人没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申请诊断的疾病不属于《职业病目录》的范畴。经解释后投诉人表示理解。
  维权行动前做好准备
  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可喜成果。而劳动者在进行职业病维权时,应当先了解有关法规、职业病基本知识、诊断标准等,才能有效地进行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法定职业病主要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分为10类115种。
  案例
  从事玉石加工
  患上粉尘病获赔
  2010年2月,某工厂工人投诉说,时常咳嗽、易感冒,且不易治愈,体力下降。投诉人想申请职业病诊断,厂里却拒绝提供诊断所需相关资料。卫生监督人员调查发现,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厂从事玉石加工,在工作过程中车间粉尘弥漫,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未戴个人防护用品。投诉人已在该厂从事切割、雕刻、打磨、抛光工作6年-8年。卫生监督人员责成该厂提供诊断职业病所需资料,并要求工厂立即整改。
  根据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的诊断结果,投诉人患了尘肺病。卫生监督人员督促该厂落实了职业病人权益保障,投诉人获得了社保中心的赔偿,停工留薪期的不足部分由工厂支付,后续的医学观察及治疗走医保途径,不足部分由工厂承担。后来,工厂投入4万多元进行革新治理,车间粉尘的浓度也基本达到了国家标准,劳资双方对卫生监督机构所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积极参与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是一种“可防难治”的疾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劳动者无论择业、在岗、离岗时,都要注意防范职业病,积极参与职业健康检查,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防范职业病,您了解多少?
  ■卫生监督员在职业中毒应急演练现场调查。
  防范职业病,您了解多少?
  ■卫生监督员下工厂检查职业卫生状况。
  【支招】
  怎样避免得职业病?
  择业时须注意防范职业危害,做到“知己知彼”。“知己”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了解自己是否存在相应职业禁忌证;“知彼”则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了解即将从事的职业存在什么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身体可能产生什么危害,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有效的防护措施。
  劳动者应加强自我防护,了解工作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护知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按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通过有针对性的检查项目,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早期职业健康损害,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职业病诊断提供重要依据,也为职业病诊断后确定责任提供重要线索。
  怀疑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如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应向当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诊断时,应提供相关职业史证明、注明从事有害作业的时间、所接触的主要有害因素、从事有害作业以来的健康监护及场所检测与评价资料、职业病诊断委托申请等资料。诊断后,应向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索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诊断为职业病后如何维权?
  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依法享有治疗、康复、定期检查以及赔偿等权利。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链接】
  为劳动者职业健康保驾护航
  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历年来,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卫生监督部门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履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工作效能,增强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及劳动者健康权益保护意识,为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抓好源头控制
  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落实前期预防,抓好源头控制,是防治职业病危害的首要环节,也是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业双赢的有利措施。近几年来,我市卫生监督部门本着依法行政、效率优先、服务企业的原则,积极探索,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新模式。
  1依法、规范。严格制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流程,并将该审查模式纳入卫生许可网上审批信息系统及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使审批行为更加依法、规范、及时,审批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有利于申请人及公众及时了解和监督,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效率。
  2便民、利民。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受理工作纳入卫生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办理,将职业卫生审查办理须知、程序、时限承诺等在卫生监督网及办证窗口进行公开公示,方便企业查询和办理相关业务。
  3指导、服务。加强巡查指导,及时为企业服务,对未依法履行审查的企业做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指导,主动联系厂企,督促其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落实职业卫生审查、审核及竣工验收。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及时组织专家向建设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护专业技术指导,帮助建设单位节约资金、少走弯路。
  2010年,我市共组织了10个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25个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率逐年提高,避免了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和重复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从源头消除职业病危害。
  开展预警监测
  防止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为防止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我市卫生监督部门于2008年启动了职业病危害预警监测系统,目前主要针对两类企业,涉及70多家:一类是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人数较多(1000人以上)的企业;另一类是存在矽尘、“三苯”、铅、汞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如石材加工、箱包、五金电镀、电子制造等行业。
  我市卫生监督部门作为预警监测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单位,第一时间收集、汇总、分析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场所检测等信息资料,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企业发出预警报告,提出整治措施、建议,并对企业进行适时跟踪检查,从而建立起职业病危害分级、动态预警监测机制,及时消除职业病事故隐患,防止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通过不断加强完善预警监测系统,我市已连续多年未发生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开展专项整治
  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9年来,我市卫生监督机构利用有限的人力资源,分层次、抓重点,有计划的开展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每年都针对职业病危害突出的行业、人群,重点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等一系列活动,使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职业病危害形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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