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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告卖主:有人病逝,此房不吉1
  四年前有人在屋中正常病逝,签订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并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认为出卖人违反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遂将出卖人于某告上法庭。近日,在常州市钟楼区法院民一庭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买卖合同,被告减免原告购房款5000元。
  去年5月,原告范某与被告于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范某购买于某位于常州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210万元。合同约定签订日,范某预付定金18万元,剩余房款由范某在产权过户当日支付。合同还约定,出卖人应就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等情况向买受人如实告知。
  合同签订当日,范某给付于某定金18万元,之后又给付房款60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之日前夕,范某得知四年前该房内曾有人死亡,遂认为自己买了套凶宅,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有人死亡不假,是2006年于某前妻因肝癌在医院去世,后尸体在讼争房屋的车库内停放了一天。于某前妻病逝后,其又在讼争房屋内娶妻并生有一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于某虽并未将这一事实告知范某,但范某也未问及。而原、被告于2010年5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于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性质,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范某至今仍未给付剩余房款,于某因此未将产权过户,其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最终,原告范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于某亦主动作出让步,同意将房款总价让掉5000元,使范某在面子上过得去,双方握手言和。李宏玉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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