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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拒收犯罪嫌疑人的监督与防范1 2011年07月10日正义网-检察日报
  张森焱姚晓滨
  近年来,笔者在审查起诉多起刑事案件中发现,对于经审查认为应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执行逮捕之后,看守所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为依据,以该犯罪嫌疑人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年老等为由拒绝收押。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被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在实际工作中给审查起诉工作乃至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对此引起足够重视,加强对不予收押决定的法律监督。
  看守所拒收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类型及理由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对下列两种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一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是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近年来,由于监所羁押人员死亡事故时有发生,社会舆论压力激增,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导致看守所对一些“边缘性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愿收押甚至拒绝收押。看守所不愿收押的“边缘性疾病”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犯罪嫌疑人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如患有传染性皮肤病、乙肝、高血压、癫痫、心脏病等,看守所以其身体不健康为由拒绝收押。
  第二类是犯罪嫌疑人肚内有异物。如一些为逃避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故意吞吃刀片、针、钉等异物,且吞食后大多拒绝就医、手术。看守所以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为由拒绝收押。
  第三类是犯罪嫌疑人腿部残疾或年纪较大。看守所以被告人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
  拒绝收押犯罪嫌疑人的危害
  为减少事故危险和工作负担,看守所在遇到以上情况时,往往擅自扩大不予收押的范围,造成以下问题
  一是损害法律权威,产生不良示范效应。对于有自残行为如吞食异物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拒绝收押,这为一些恶意逃避法律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笔者所办案件中就有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坦言,吞刀片就是为了不被关押。如若让这种恶意逃避法律的行为得逞,就会造成法律权威尽失,并且极易产生不良示范影响,成为其他犯罪分子效仿的对象。
  二是影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由于对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却拒绝收押,一般只能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如果这些强制措施落实不到位,极易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下落不明,造成案件不得不中止诉讼,刑事诉讼工作陷入困境,严重影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从而变相放纵了犯罪。
  三是不利于实现刑法关于犯罪预防的目的。对患有疾病、腿部残疾或年纪较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收押而不收押,不利于上述人员思想和行为的改造此外,如果对上述人员不予收押,那么这种以人为本的宽缓政策就会变相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让其有恃无恐,更加大胆和猖獗,甚至再犯新罪。
  应加强对看守所不予收押决定的法律监督
  第一,完善立法。由司法机关联合出台规定,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主要出发点,对看守所不能收押的疾病范围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依据危及生命健康的疾病、精神病、传染病的程度结合犯罪性质判定是否收押。对于罪行较轻和人身危险性不大,即使不羁押,发生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性也不大的,可以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放宽不予收押的疾病范围。对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和屡犯、惯犯,不羁押确有社会危险性或者有串供、自杀可能的,即使患有严重疾病也应当羁押。
  第二,强化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该羁押的,及时下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确保法律严格执行。对为恶意逃避羁押而故意吞食异物,或以其他形式自伤自残者,只要没有生命危险,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及时收押,以防止不予收押后其再次危害社会。对非急性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如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乙肝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可以采取服药治疗、加强看护必要时实施隔离、定期体检等方法防止事故发生,而非一概不予收押。
  第三,加强防范与引导。建议公安机关在抓捕、提押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残,并宣传自残行为对自身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根除犯罪嫌疑人意图以自残方式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对拟变更羁押措施犯罪嫌疑人的疾病诊断,看守所和监所检察人员应共同在场对拟收押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疾病诊断也应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共同在场,避免出现弄虚作假使犯罪嫌疑人逃避羁押的情况。
  

作者单位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12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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