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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道德底线,“我”当何为1 2011年10月18日大洋网广州日报微博
  守护道德底线,“我”当何为
  看客心态是道德之癌
  “小悦悦”被碾后,与司机逃逸一样触怒公众的,是“看客”的冷血。
  鲁迅先生说:“直的猛士,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从“小悦悦事件”看,“真的猛士”还真不少!在一个血肉模糊的小生命面前施施然绕过,不是铁石心肠还真做不到。
  鲁迅先生曾在小说《药》《阿正传》里对国人的“围观情结”及“看客心态”作了无情鞭挞。那些伸长脖子围观革命者被砍头的场景,曾深深刺痛国人。
  粗略探究“看客心态”的历史滥觞,儒家传统还是主张见义有为的。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又说“仁者必有勇”。孔子主张勇敢与美德同在,见穷困落难之人,顿生仁慈之心,关键之时出手相助,此为仁勇;伸张正义,敢为民请命,疾恶如仇,敢打抱不平,叫义勇。
  只是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者,几乎未把子民当“人”看待,百姓命贱如草,生杀予夺,遑论人格、尊严?缺乏必要的精神内涵,作为一个“人”,他自己都是不完整的,要他以“人”的仁义之心尊重、关心周围的“人”,岂非缘木求鱼?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社会价值、公共道德的正面倡引,使得社会精神面貌为之一新。当社会进入市场经济阶段,旧的规范、秩序悄然变更,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伦理、秩序又未能适时生成,转型的“空窗期”,个别场合下难免出现暂时性的道德失范。可以说,社会“看客心态”的复萌,或多或少与转型期心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有莫大关系。
  社会价值观、道德观、文化观的重构,是一个漫长的系统工程,需要多层面、长时间的介入。
  (连海平)
  给做好人创造环境
  18个路人的冷漠,折射了今天社会所呈现的信任缺失。
  我们所受到的道德教育都是鼓励人去做好事。但必须认识到,传统道德所面临的是一个“熟人”社会,做好事的社会风险很小。而如今人们处在一个“陌生人”社会,做好事很可能会为自己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特别是在“彭宇案”后,人们在做好事前首先要排除“恶”的可能,更多心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从众心理。
  第19个路人——拾荒阿姨的出现,才挽救了文明的最后颜面。我不否认这个社会还有好人,但一个值得揪心的问题是:为何会是拾荒者才保留着最朴素的良知和人性?难道我们受教育越多,对社会认知度越高,就会丧失对道德的最基本价值判断?
  不幸,现实中很多实例确实如此演绎。当制度、规范及其执行机构在实际运行中出现错误,甚至失序时,其传递的信号往往是致命性的,“彭宇案”即是明证。“做好人为何那么难”?是因为有些时候做好人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反而会惹祸上身,于是不想做好事的人继续冷漠,不敢做好事的人也就心安理得;想做好事的人要考虑后果,敢做好事的人则是凤毛麟角。
  道德的失范、信任的缺失,已经威胁到最正常的社会人际交往,如何重塑道德规范、修复社会信任?归根到底,还要落在制度的保障上,法律制度、信用制度等必须给做好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给做“恶”者以严厉的惩罚,才能慢慢地让人们重拾丢失的良知和人性。
  当前,应以信用制度的完善为突破口。这种信用,不但包括政府公信力,也包括个人信用。有了起码的信任,不敢扶老、见死不救的“社会病”方能找到一剂药方。
  (子在渊)
  批评别人冷血
  我们也应自省
  广佛千万民众牵肠挂肚的小悦悦还在中与死神搏斗。面对这一悲剧,我发现,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评价,似乎都是错的。
  当然,高举道德大旗,痛斥社会冷漠,看起来最正义。但是,这件事真的如此简单?
  刚才我说“广佛千万民众牵肠挂肚”,应该没人有什么异议。确实,无论是谁,看着报纸电视上的关于小悦悦的报道,都会义愤填膺。然而,那18位“冷血看客”也是“广佛千万民众”的组成部分,他们若看到别的类似事件,大概也会跟着“痛斥”几句吧,但为什么事到临头,就把头缩回去了呢?
  这就是我们的道德困境。面对此情此景,有媒体喊出了“他们令××蒙羞”的口号,初听起来,确实很解气。但另有智者在微博上发问:谁是他们?
  对啊,他们是谁?把社会上的人分成“我们”和“他们”,“他们”是坏人,“我们”是好人,似乎这样“我们”在面对惨剧的时候心里就会舒服一点。可是,19个路人中有18个冷血,我们怎么能保证自己不成为1/18,要知道,在小悦悦的故事里,成为“好人”的概率,比得上乙肝还要小。
  站在“我们”的立场上,批判“他们”,其实是人类在面对危机之时一种鸵鸟式的本能反应。但只有批判、没有自我批评,终究会落入“手电筒思维”的陷阱——只照别人不照自己。
  另一位微博上的朋友说得更好:“将自己之外的人群分为两类,一类与己相关,一类与己无关。对自己相关者怀有爱与温暖,但对与己无关者却是漠然,仿佛他们并不存在。我就是这样生活着的。根本上来说,我就是那18个路人之一!”
  这样的自省,是不是比高高在上地痛斥“他们”,更有价值?(高延晶)
  引入“照顾义务”
  促成“守望相助”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佛山两岁“小悦悦”的遭遇,已经成为一个无比沉重的符号,法律不能再默然。
  首先是必要性。当前社会具备转型期社会的普遍缺点:信任缺乏与物质主义。这主要源于“熟人社会”快速步入“陌生人社会”,工业化和城市化带给人们空前的物质利益渴求。“陌生人社会”容易走向“冷漠社会”,而过度的物质主义,可能导致礼崩乐坏,人们往往不以平等生命体互视,而是以尔虞我诈的利害关系互相定位。“陌生人社会”和“物质主义”本属过渡型社会形态,但它一旦缺少引导,就有可能令社会良俗陷于泥淖。
  其次,当现有的道德调整力量,已经不足以引导社会风气从善,甚至纵容“反社会”、“反人性”的恶行时,法律就必须介入,帮残存的道德力量一把。社会化立法过程一再证明这一规律。法律是上升为法律条文的道德规范。法律与道德之间固有的关联,决定在道德沦陷时法律可以大显身手。“小悦悦”事件已经冲破了人类所能拥有的道德和社会底线,唯有法律介入,方可借助法律的引导、教育、惩戒、褒贬等功能,弘扬“见义勇为”美德。
  第三,“熟人社会”是个“无侵权”社会,而“陌生人社会”是“侵权型社会”,社会契约把人人视为签订了一份“照顾他人”的合同,违反此义务就得承担侵权责任。法律的任务是一方面把“照顾义务”视为侵权法中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一方面厘定“合理人”水平,也确定免责与担责范围。例如,在“小悦悦”事件中,占道商铺是否没有对行人尽到“照顾义务”,从而侵害了行人在人行道上安全通行的权利?“小悦悦”走上车行道,市政管理机构是否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在可预知的风险面前没有在人行道上设置护栏?行车的司机是否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在低速区和人流密集区,疏忽大意,造成损害行人的事故?而行人是否对“小悦悦”有“照顾义务”,在小孩明显处于危险之时,在可以不妨害自己安全之时,或报警、或紧急救助生命、或在现场做好保护工作?
  西方国家从商业社会形态出现时,就引入“照顾义务法”,视照顾义务为法定义务,以应对新的社会道德挑战。“照顾”也见于中国道德价值,“邻里守望”就是中国“熟人社会”的核心美德。中国正逐步摆脱小农经济,迈向市场经济化的“商业社会”。从这些视角上看,我们理应推出“照顾义务法”,以建立网格化互助互守望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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