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政策文件解读 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政策文件解读 180需要检测的日期差单位:天 $756参数错误对像存在$11参数错误1对像存在$6$156$$$6$$$6$$76$6$146$1576$6$166$参数错误1不是19类型$$5816$$$5816$参数错误参数数量与标签数量不符参数错误参数数量与标签数量不符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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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正文
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政策文件解读1 2011年12月06日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为方便广大市民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广泛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更多地听取市民意见建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2011年度涉及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文件进行了汇总,并将文件内容以提要的形式予以刊登,供广大市民查阅参考。如果您有好的意见建议或想更多地了解政策详情,请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拨打民生服务热线电话。
  1、《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5号
  内容提要:
  1、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试点扩大到了全市范围。2011年,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全面推开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2、2011年4月底以前,完成参保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2011年5月底以前,完成第一批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2011年6月,完成首次待遇发放工作,6月20日将首次待遇发放到位。
  3、胶州市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发养老金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崂山区、黄岛区、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计发养老金时间为2011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和即墨市为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自愿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最迟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不再办理此类人员的补缴手续。
  政策咨询部门:农村社会保险处
  电话:
  2、《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33号
  内容提要:
  1、中小企业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

作者离岗3年内可参加各级事业单位的定向招聘满最低服务年限2年。
  3、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4、我市将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实现一对一的援助和帮扶。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5、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咨询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处
  电话:
  3、《关于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5号
  内容提要: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除中央、省属企业外均纳入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
  2、一般竞争性和基础设施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政府投资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享受财政补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3、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核。
  4、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逾期未备案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政策咨询部门:劳动关系处
  电话:
  4、《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27号
  内容提要:
  1、从2011年起,就业困难人员中“4045”失业人员调整为“4050”失业人员。其他人员范围没有调整,仍将低保人员、协保人员、残疾人、城乡“双零”家庭成员等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2、对市内四区开发的保洁、保绿、治安等社区公益性岗位,市财政继续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此次将区财政配套的岗位综合补贴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200元。
  3、为引导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继续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另外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4、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未就业退役军人、残疾人、未就业随军家属、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七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最高不超过每人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提高30万元,具体根据创业者实际需要资金状况确定。
  5、对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给予每人4000元的资金扶持;对创办企业的,将扶持金标准由4000元提高到5000元。
  6、对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将新招用人员的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扩大到外地的高校毕业生。
  政策咨询部门:就业促进处
  电话:
  5、《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2号
  内容提要:
  1、自2011年起,力争用35年的时间,培训大学生创业者人以上。
  2、参加培训的大学生一律免费,培训费用由市财政负担。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
  3、各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在培训结束后,向市孵化基地管理中心提出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咨询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处
  电话:
  6、《关于贯彻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5号
  内容提要:
  1、原按《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青劳社办〔2006〕65号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我市时,须按规定补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外省参保缴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山东省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我市为其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地及待遇领取地:我市为其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十年参保地的;其在省内各地市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我市系其缴费年限最长参保地的;其在省内各地市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且在省内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相同,我市为其最后参保地的。
  政策咨询部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电话:
  7、《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7号
  内容提要:
  1、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服务机构评估申请要符合“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军队医疗机构”等条件。
  2、承担工伤康复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二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或医疗康复资质,且康复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水平;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康复病房床位在20张以上,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左右等条件。
  3、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申请评估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和省民政行政部门颁发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证书》等条件。
  4、违反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就医管理规定的;不履行《服务协议书》约定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被卫生、民政等行政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的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将被暂停或取消服务协议。
  政策咨询部门:工伤保险处
  电话:
  8、《关于使用2010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12号
  内容提要:
  根据青岛市统计局《2010年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确定我市社会保险政策涉及使用的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元月均2379元,确定使用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作为2011年我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基数。
  政策咨询部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电话:
  9、《关于印发青岛市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13号
  内容提要:
  1、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退、辞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之间因辞退、辞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三类争议适用本办法。
  2、要求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人事关系决定时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合法而且还要有送达报批手续。
  3、规定区市仲裁委办公室应该为用人单位提供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的专业咨询服务。
  政策咨询部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电话:
  10、《关于将干燥综合征等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16号
  内容提要:
  调整后的门诊大病病种由43种增至50种含儿童糖尿病,适用范围包括了城镇职工、居民含少年儿童。新纳入干燥综合征、自身免疫性肝病、肝豆状核变性、颅内良性肿瘤综合治疗、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等6个病种。一个医疗年度门诊大病统筹支付限额标准分别为:干燥综合征、自身免疫性肝病均为6000元;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为8000元。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肝豆状核变性、颅内良性肿瘤综合治疗等三个病种暂不设限额标准。
  政策咨询部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电话:
  11、《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17号
  内容提要:
  对2010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标准为:
  1、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1至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按185元至150元的标准增加。
  2、生活护理费。以2010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379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政策咨询部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电话:
  12、《关于发布2011年青岛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18号内容提要:
  1、本次共发布242个职位工资指导价位,调查企业503户,调查职工62万人,基本涵盖了我市各行业通用性、流动性较强的职位。
  2、每个职位的工资水平分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和平均数。不同职位工资价位的差异是由人力资源市场上劳动力供求关系和该职位的人力资本投入大小等因素决定的,同一职位工资价位水平的高、中、低之分,是由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素质等因素决定的。
  3、本次发布的职位工资指导价位是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的指导性信息,可作为企业招工招聘和劳动者求职确定工资标准的参考信息,也可作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参考依据。
  4、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的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调查的辖区内企业职工收入水平分别发布。
  政策咨询部门:劳动关系处
  电话:
  13、《关于发布2011年青岛市企业人工成本参考水平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19号
  内容提要:
  1、本次发布的企业人工成本参考水平数据共调查了全市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等10个行业,3343户不同类型企业,涉及66万从业人员。
  2、本次发布的企业人工成本参考水平数据包括企业人均人工成本水平、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重、企业人工成本构成、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益。在发布的企业人工成本参考水平数据中,按地区、类型、规模、行业门类分别进行发布,并单独发布了制造业大类的人工成本情况。
  政策咨询部门:劳动关系处
  电话:
  14、《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25号
  内容提要:
  1、对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明确应在15日内做出决定;对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规定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限期由原来的60日缩短为15日。
  2、增加了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的规定,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20日。
  3、对拒不协助工伤认定机构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咨询部门:工伤保险处
  电话:
  15、《关于调整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26号
  内容提要:
  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生育津贴由原来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职工生育津贴按60计发;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职工生育津贴按300计发,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政策咨询部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电话:
  16、《关于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27号
  内容提要:
  1、自2011年7月1日起,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全部继承。
  2、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新产生的社会保险欠费时不再补收利息,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3、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15日办理参保缴费申报,并于每月24日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我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政策咨询部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电话:
  17、《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29号
  内容提要:
  1、要求各区市、各单位成立面试工作领导小组。面试方案经领导小组确定后,报市主管机关审批同意,上网公布后方可实施,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2、要求科学设置面试考官组和确定评分办法,每个面试考评组原则上不少于7名考官,其中本单位考官一般不超过13。专业技术岗位招聘时,面试考官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考官总数的23。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的计分办法,确定面试成绩。
  3、要求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全程监督,全程采用音视频监控,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的面试,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视情况责令招聘单位纠正或宣布无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政策咨询部门: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
  电话:
  18、《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0号
  内容提要:
  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2010年的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五市可选择镇卫生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调整为50,其中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各统筹分档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统筹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
  政策咨询部门:医疗保险处
  电话:
  19、《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11〕31号
  内容提要:
  1、本通知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包括2011年7月1日后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开始领取、7月1日后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不包括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由失业登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2011年6月30日前住院,7月1日后出院的,其7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执行。
  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仍未就业的,可按规定相应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
  5、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政策咨询部门:养老失业保险处
  电话:
  20、《关于实施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2号
  内容提要:
  1、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大学生扩大为所有来青创业的毕业5年期内的大学生和驻青高校在校大学生;
  2、一次性创业补贴由4000元调整为5000元;
  3、大学生创办企业申领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招用人员范围中增加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
  4、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分别由5万元和20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和30万元;
  5、大学生创办企业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第1年100、第2年50、第3年30房租补贴;
  6、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内大学生创办企业,根据经营收入、纳税情况、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由所在区市给予一定奖励性补贴;其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
  7、设立1000万元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建立初期规模为1亿元的大学生创业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初创期和初具规模的大学生创办企业;
  8、大学生创办企业自企业之日起,3年内可免费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的人才招聘会。
  政策咨询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处
  电话:
  21、《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和创新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大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5号
  内容提要:
  1、2012年底前,300人以上,已建工会的大中型企业都应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大力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推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争议的作用、规范调解工作制度。
  3、加强仲裁调解,贯彻调解优先原则,设立专门的案前调解机构,提高仲裁调解结案率。完善调裁衔接,大力推行调解建议书制度,引导当事人在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
  政策咨询部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电话:
  22、《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7号
  内容提要:
  1、加大外部评价的指标权重,把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作为关键性指标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促进绩效的持续改进,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
  2、在岗位目标考核中,倡导各单位体现岗位职责和特点的个性指标,并设置不同的评价标准及指标权重,减少主观性。
  3、绩效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实时考核与阶段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力求考核指标科学合理,考核方法简便易行,考核程序规范有序,考核结果客观公正,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
  政策咨询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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