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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面向城乡推行上限1万元的“低保医疗救助”1 2011年12月15日国际在线微博
  新华网长沙12月15日电已参加“医保”的城乡低保群众,一旦生大病可能遭遇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后仍有困难的窘境。长沙市政府宣布从12月中旬开始施行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对已参加“医保”的城乡低保对象提供上限分别为每年1万元的救助。
  

记者从长沙市民政局获悉,刚出台的《长沙市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凡具有长沙市常住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后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其中,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等大病的,看门诊也可以申请每年1000元的大病门诊救助;如果住院治疗,则可享受最高每年1万元的住院救助。
  据了解,长沙市“低保医疗救助”规定,对城乡“三无”人员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医保支付后的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予以全额救助。未在规定医院治疗的,按其他低保对象救助比例和限额进行救助。城乡“三无”人员以外低保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000元。患大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达到2万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万元。
  长沙市民政部门还规定,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即民政部门按月将低保对象名单输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低保对象住院时,凭《低保证》(《五保证》)、医院病历和住院通知单到街道(乡镇)民政办办理《准予救助通知单》,并将《准予救助通知单》交所住医院。出院结算时,医保系统将医疗费用自动生成城乡居民医保支付金额、医疗救助金额、自付金额三个部分,其中医疗救助金额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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