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请民警送回家后身亡家属告西山公安分局索赔90万警方答辩:民警救助过程中无过错 醉汉请民警送回家后身亡家属告西山公安分局索赔90万警方答辩:民警救助过程中无过错 180需要检测的日期差单位:天 $756参数错误对像存在$11参数错误1对像存在$6$156$$$6$$$6$$76$6$146$1576$6$166$参数错误1不是19类型$$5816$$$5816$参数错误参数数量与标签数量不符参数错误参数数量与标签数量不符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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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请民警送回家后身亡家属告西山公安分局索赔90万警方答辩:民警救助过程中无过错1
  李先生喝醉后报警请民警送他回家,乘坐警用电瓶车回家后不幸身亡。死亡鉴定结论是:李先生系患有酒精性肝硬化并在饮酒的基础条件下,摔跌致全身局部擦伤,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为此,死者的妻子和女儿将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90万元。昨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山公安分局答辩称:民警在救助李先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起因约人喝酒喝醉了
  晚报

记者旁听得知,2010年6月26日早上,李先生打电话给好友杨麟,相邀一起喝酒。当天上午,李先生和杨麟在朋友家吃饭,喝了一些白酒。下午3点,他又和杨麟到一家饭馆喝了些啤酒。当晚七八点钟,杨麟和李先生在餐馆外一处草坪休息,两人侃了一会儿后,杨麟回家了,把李先生一个人留在草坪上。
  据李先生的朋友郭建荣证实,当晚9点左右,他接孩子路过草坪,看见喝醉酒的李先生面朝天,一个人躺在路边,外裤脱了一半……郭建荣便打电话给同样认识李先生的李颖来帮忙。李颖赶到后,两人将李先生扶起,靠在一棵树上。
  护送过程醉汉坐的是警用电瓶车
  李先生报警求助后东风派出所派民警和协警送其回家,李先生乘坐的是警用电瓶车。
  李先生的妻子汤女士说,当晚11点左右,她从小区门口回家,正巧碰上巡防人员送丈夫回家,当时只见丈夫斜靠在电瓶车后排,衣服上到处是泥灰,脸上还有血迹。她把丈夫扶回家,帮他洗漱时,又发现丈夫头上有个伤口。而让她难以接受的是,第二天早上8点,她起床就看见丈夫躺在沙发上一动不动,叫他也不答应,大小便已失禁。她急忙叫上亲属将丈夫送到医院治疗。
  “经诊断是重度颅脑损伤。医院当时下了病危通知,并立即做手术,手术后,丈夫就去世了。”汤女士说,突如其来的灾难,让她和家人都难以接受,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她和家人一起到东风派出所报案。
  原告索赔要求西山公安分局赔90万元
  事发后,西山公安分局对此事件进行调查,认为东风派出所相关人员在护送李先生回家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但李先生的家属提出质疑:她们经过回访当天与李先生一起吃饭喝酒、接触的杨麟、李颖及郭建荣,3人都证明他们最后接触李先生时,没有发现李先生有受伤的情况。所以,李先生受伤应该是发生在乘坐警用电瓶车回家的途中。
  汤女士要求西山公安分局赔偿损失,去年8月26日,西山公安分局以无违法行为为由,作出《行政不予赔偿决定书》。汤女士和女儿不服,将西山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90万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65万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
  妻子说法已故丈夫回家途中受伤
  昨日庭审时,汤女士认为,根据杨麟、李颖等人的笔录证明,她已故丈夫李先生在接受公安人员救助前虽处于醉酒状态,但意识还清醒,身体也没有受伤迹象,受伤是发生在公安机关护送他回家的过程中。根据《警察法》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在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为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但救助过程同时还应当是适当的和有益于被救助者的,警察在救助中,因救助实施已和对方形成行政服务法律关系,若救助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警方答辩民警依法履职无过错
  西山公安分局答辩称,东风派出所在接警后迅速出警,民警护送李先生回家,是依法履行职责,没有任何过错,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对于整个救助经过,西山公安分局代理人称:2010年6月26日晚上10点06分,东风派出所接110指令,西山区普平村加油站斜对面,有人酒醉睡在地上,接警后出警民警立即前往现场进行处置,未发现醉酒人,民警拨打报警人电话亦未能打通,后民警在加油站附近的大箐路口人行道处见一男一女坐在路边,民警即上前询问,但二人对民警询问未回应。因不能确定二人即110指令的报警人和醉酒人,民警继续在周围寻找,民警返回时仅有一名男子在场,民警问其是否需要帮助,男子提出请求希望民警送他回家。当时,民警发现男子身上有浓重的酒味,又问其是否需要120救助,他表示不用。为了该男子安全,在该男子的带领下,民警安排协警将男子扶上警用电瓶车并驾驶出警车跟随,一路将男子送往其居住小区,交由汤女士照顾后离开。
  最后西山公安分局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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